【2012/03/20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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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國中案後續】監察院報告出爐:糾正新屋國中與桃園縣政府
桃園縣新屋國中教師公然違法在外招生補習、又洩題及體罰學生;前任校長沈杏熾未能積極調查釐清,拖延近3年,而桃園縣縣政府教育局又未盡督導之責,均有違失,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桃園縣政府及新屋國中,要求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
本案當時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由監察委員黃煌雄、趙榮耀主動調查,調查報告指出:
一、桃園縣新屋國中前於97年間,即遭檢舉教師在校外補習違法招生,並於段考中洩題情事,惟校長沈杏熾(前)及學校主管人員未能積極調查釐清、發揮嚇阻作用,復敷衍搪塞、拖延將近3年,直至99學年度再度爆發,造成校園紛擾不安,核有嚴重違失。
二、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前桃園縣政府教育處)於97至99學年間陸續接獲新屋國中被檢舉教師在校外補習違法招生,並於段考中洩題情事,卻僅函轉該校查處,未能積極督導查察,直至100年3月10日方指派督學會同訪查,致事端擴大,引發免試入學公平性之質疑,顯未善盡職責。
三、桃園縣新屋國中長期以來教師體罰學生情形嚴重,校方卻未有顯著改善成效,且未依規定據實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系統,顯有怠失。
四、桃園縣新屋國中教師長期私營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及段考洩題情事,已嚴重違反教師職分、專業倫理、學生受教權及免試升學之公平性,核有違失;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現任校長黃貴枝及行政主管於備受壓力下仍勇於任事,維護學生權益及校園秩序,宜予肯定。
處理辦法:
一、抄調查意見一、三提案糾正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
二、抄調查意見二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
三、抄調查意見一、三、四函請桃園縣政府檢討改進及嚴懲校方失職人員見復。
四、抄調查意見一至四函請教育部參酌見復。
五、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以下檢附「監察院調查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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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黃委員煌雄、趙委員榮耀自動調查︰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教師疑有公然招生補習、洩題及體罰學生情事,詎校方、桃園縣政府均未重視及積極處理,事關教育本質應公平對待每位學生受教權,並涉及學生免試升學權益,似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101教調5)
類 別 糾正案
101/01/12 1000800356
黃委員煌雄、趙委員榮耀自動調查︰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教師疑有公然招生補習、洩題及體罰學生情事,詎校方、桃園縣政府均未重視及積極處理,事關教育本質應公平對待每位學生受教權,並涉及學生免試升學權益,似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101教調5) ....詳全文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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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 由: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教師疑有公然招生補習、洩題及體罰學生情事,詎校方、桃園縣政府均未重視及積極處理,事關教育本質應公平對待每位學生受教權,並涉及學生免試升學權益,似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貳、調查意見:
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陳訴: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教師疑有公然招生補習、洩題及體罰學生情事,詎校方、桃園縣政府均未重視及積極處理,事關教育本質應公平對待每位學生受教權,並涉及學生免試升學權益,似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本院爰立案調查。本院為調查本案教師違失情節,及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下稱新屋國中)、桃園縣政府與教育部對於本案查處情形有無未盡周全之處,先向前開機關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詢問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長林逸青、副局長吳林輝等主管人員,及2次詢問新屋國中校長黃貴枝、前校長沈杏熾等業務主管人員,並邀請本案證人到院協助釐清案情,案經調查竣事,謹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桃園縣新屋國中前於97年間,即遭檢舉教師在校外補習違法招生,並於段考中洩題情事,惟校長沈杏熾及學校主管人員未能積極調查釐清、發揮嚇阻作用,復敷衍搪塞、拖延將近3年,直至99學年度再度爆發,造成校園紛擾不安,核有嚴重違失。
(一)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又按教育部92年5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函訂定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針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明定認定參考基準包括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惟涉有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情事之教師,究否須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人、事、時、地等資料)究明後辦理。是以,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依法固然享有工作權之保障;但若教師具有教師法第14 條第1項第6款、第8款之事由,為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經合法之程序,亦賦予教評會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權利。
(二)新屋國中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段考時(97年11月),曾有校內老師檢舉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在校外補習並於段考中洩題,沈杏熾校長即交代人事主任將本案送交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處理;新屋國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97年11月13日召開97學年度第1次會議,請陳情老師說明事件經過,並討論決議組調查小組調查。調查結束後,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97年11月25日召開第2次會議,調查結果認為陳建志老師並無涉及兼職及洩題情事,梁家源老師亦未在補習班兼職,並決議陳建志老師及梁家源老師案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三)又98年3月12日桃園縣政府函轉民眾陳情函行文新屋國中,指陳建志老師在外兼營補習與違法招生,且有體罰學生情事,該校爰於98年3月18日召開97學年度第3次教師成績考委員會,卻決議未對補習班兼職及洩題再行調查,以上一次調查結果作一整理並回覆;對於強迫參加夜讀、在校內為補習班招生、以粗藤條體罰等之調查,則以問卷調查進行查證,惟仍查無具體事實。嗣後98年3月23日召開97學年度第4次教師成績考委員會,決議將調查無強迫參加夜讀、在校內為補習班招生、以粗藤條體罰等結果,函復桃園縣政府。
(四)新屋國中沈杏熾校長對上開2次檢舉,均於調查後要求陳建志老師提書面切結,事後證明並未發揮防制功效,且依沈杏熾校長之說明:每次段考後,教務處會將各班各科成績統計表及各年級排行前一百名學生名單送陳校長室,本人除瞭解各班老師教學及學生學習成果之外,並會檢查各班成績是否有異常現象;經渠查證並未發現學生成績有異常及不公平情形。惟學生段考成績表現與實際學習成效有無異常,應很容易查證,卻未積極釐清,僅以問卷調查交待了事;相較於繼任黃貴枝校長及其調查小組在調查方式上,兼採個訪畢業生、在學生及問卷調查等多元方式,方有具體調查結果;足徵沈杏熾校長及調查小組並未克盡調查職責。
(五)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顯示校長有准駁權限,沈校長對上開2次調查結果,未能本於權責積極要求再行調查釐清,及時導正,發揮嚇阻作用,復敷衍搪塞、拖延將近3年,至99學年度,新校長到任才查明實情,懲處違失人員,已造成校園紛擾,顯有違失。
二、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前桃園縣政府教育處)於97至99學年間陸續接獲新屋國中被檢舉教師在校外補習違法招生,並於段考中洩題情事,卻僅函轉該校查處,未能積極督導查察,直至100年3月10日方指派督學會同訪查,致事端擴大,引發免試入學公平性之質疑,顯未善盡職責。
(一)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由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同規程第3條規定,督學室執掌視察、輔導、考核學校行政及教育視導等事項。復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6條第3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顯見,成績評量係由教師依據其教學計畫及目標決定其評量的範圍、方式及評分標準,並負責學生成績評量的完整過程。
(二)國民中學階段成績評量雖屬教師專業自主及責任範疇,然畢業生升學管道除申請入學、甄選入學、申請抽籤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等各種多元入學管道外,將可選擇免試入學管道升學高中職及五專,採計在校學習表現雖非擴大免試入學之必要條件,但薦送方式仍可視需要參考在校表現。是以,現行桃園區擴大高中免試入學,98學年度免試入學方案(5所縣立高中進行試辦),在校成績採計方式如下:國中畢業班級數7班以下,在校學業成績達全校前5%之應屆畢業生、或8班以上達全校前10%之應屆畢業生,前5學期「在校學業成績」採計語文(國文及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等學習領域學期總成績等。99學年度在校成績採計方式如下:1至5學期語文(國文及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學期總成績等;而「桃園區100學年度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及「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免試入學高中職實施要點」在校成績則採8上、8下,9上共3學期語文(國文及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總成績等(評選方式略)。有鑑於後期中等教育階段多元入學管道及升學制度之調整改革,雖採計在校學習表現尚非擴大免試入學之必要條件,惟仍可能影響學生升學權益,如何確保可能作為主要參考資訊的在校學習表現公平性無虞,也受到家長及外界的嚴格檢視,故學校及教育主管單位於專業自主範疇之外,更應審慎維護評量公平性以保障學生權益。
(三)惟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97學年度接獲教育部函轉民眾(98年3月4日)陳情新屋國中教師疑似開設補習班、洩題及體罰事宜,僅於98年3月12日行文新屋國中查處回覆,該校則於同年月24日回覆經調查並無此事、已告知該師須遵守教師聘約,若有違法情事,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云云。98學年度教育局又接獲教育部函轉民眾(99年7月1日)陳情新屋國中教師疑似開設補習班及洩題情事;該局仍未察覺事件日趨嚴重,僅再度行文新屋國中查處回覆,該校則於同年月28日函覆。直至99年12月10日,教育局再度接獲民眾陳情新屋國中疑似99學年度第1學期8年級數學科第2次段考洩題情形,在3度函請學校查處未果後,始於100年3月10日指派督學會同到校訪查,並約談當事老師。
(四)另據桃園縣教育局副局長吳林輝(前桃園縣教育處處長)於本院約詢時表示:「98年信任該學校的回函和調查之結果,我坦承當初疏失並未仔細斟酌…」、「本案若非林局長堅定處置,可能發展不一樣…」;該局局長林逸青則表示:「獲知新屋國中案,我在瞭解相關案卷後,就馬上請業務科和駐區督學立刻去調查處理。我認為以證據說明一切,既然爭議這麼多年,不要僅聽信學校調查…」云云。足見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掌管國民中小學視察、考核學校行政及教育視導之職責,肩負保障教育機會均等及監督教育單位之重責大任,卻未能體察本案事涉國民教育階段之公平性原則,該局如能本於職責於97至99學年度間確實督導,責成校方積極處置,將能及早有效導正學校風氣,並遏止後續情事持續延燒,保障學生權益。
(五)綜上,97學年度起,新屋國中即被檢舉教師在校外補習違法招生,並於段考中洩題情事,雖經教育局一再函轉學校查覆,仍有民眾屢次陳情在案,此在高中職擴大免試入學試辦階段,在校成績有可能影響學生升學權益至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卻未能及早預見事件之後果及影響,本於權責介入督導,直至100年3月10日方指派督學會同訪查,致事端擴大、延燒至今,更引發外界對免試入學公平性之疑義,顯未善盡職責。
三、桃園縣新屋國中長期以來教師體罰學生情形嚴重,校方卻未有顯著改善成效,且未依規定據實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系統,顯有怠失。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同法第15條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是以,教育基本法業明定禁止體罰,以杜絕因體罰學生所造成之身心傷害,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故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二)然依據96年11月5日新屋國中主管會報紀錄:「感謝曾主任用心處理老師體罰學生成傷事件…」、「請老師學生管教時注意情緒上的控制…」,顯示新屋國中於96學年度即有體罰學生成傷情事。而桃園縣政府於97年5月至6月間,對新屋國中體罰問卷調查,調查結果亦顯示新屋國中體罰事件比例偏高,請該校檢送「體罰事件偏高檢討報告」報府參辦。又據97年5月5日新屋國中主管會報:「據上級單位相關調查,本校霸凌及體罰情形仍須改善…」;97年5月20日96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紀錄:「本校霸凌及體罰情形仍須改善…」、「有關第12次校園生活問卷統計中,本校體罰學生比例偏高報告已於5/7前送府…」,均顯示新屋國中長期以來教師體罰學生情形嚴重。
(三)然依沈杏熾校長之說明:本人任職新屋國中期間,正值教育部提倡正向管教及零體罰政策階段。學校老師在學校持續政策宣導及勸導下,亦漸漸放棄傳統打罵管教方式,努力改依輔導管教相關規定之正向管教方式進行學生管理輔導,雖仍未能達成「零體罰」之目標,但體罰情形確已大幅降低。惟證諸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系統,新屋國中遲至100年7月18日才通報梁家源老師及周皇谷老師體罰學生事件,並經該校召開99學年度第6至第8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針對體罰學生乙案,核予周師及梁師各記過乙次。顯示該校體罰情形確已大幅降低之主張,與事實不符,而沈杏熾校長擔任新屋國中校長職務長達7年(92學年至98學年),期間除不斷宣導不得體罰外,並未有顯著改善成效,且未依規定據實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系統。
(四)綜上,新屋國中於97年時,即已發現該校體罰情事嚴重,但99學年度上學期周皇谷老師有體罰學生情事,梁家源老師100年1月13日及6月4日亦有體罰學生,顯示並未有顯著改善成效,且未依規定據實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系統,顯有怠失。
四、桃園縣新屋國中教師長期私營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及段考洩題情事,已嚴重違反教師職分、專業倫理、學生受教權及免試升學之公平性,核有違失;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現任校長黃貴枝及行政主管於備受壓力下仍勇於任事,維護學生權益及校園秩序,宜予肯定。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又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是以,教師應以身教、言教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良好學習環境,不得有私營補習班、違法招生及段考洩題等行為。
(二)新屋國中教師私營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部分
1、依據新屋國中100年8月16日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結果:有學生表示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曾詢問其參加中央家教事宜。另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分別於100年7月26日及100年8月12日至新屋國中校查訪結果,皆有學生表示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曾詢問其參加中央家教事宜,與看過或聽聞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在家教班授課。又新屋國中於100 年8月22日召開99 學年度第9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決議,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私營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查證:1、 100年8月24日調查小組會議調查結果:有學生表示陳建志老師有在校內遊說自己及同學上中央家教班,亦在家教班擔任行政管理工作。2、 100年8月29日調查小組會議調查結果:有學生表示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有在校內遊說自己及同學上中央家教班補習。3、100年9月6日教評會調查小組問卷調查報告,問卷抽樣班級,8年級6個班共189人,9年級12個班共392 人,調查結果陳建志老師有遊說到中央家教教班上課有41人、梁家源老師有遊說到中央家教教班上課有35人。
2、新屋國中爰於100年9月1日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並請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列席說明,並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以無記名祕密投票之方式,決議以陳建志老師私營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行為,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予以解聘;梁家源老師校內公然招生行為,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予以解聘,並以100年9月2日屋國人字第1000004907 號函、100年9月8日屋國人字第1000005075 號函及100年9月8日屋國人字第1000005076 號函,函報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並以100年9月22府教中字第1000370849 號函核准同意解聘案,該校再以100年9月22日屋國人字第1000005463號函通知陳建志老師、梁家源老師解聘案於100年9月23日生效。
(三)新屋國中段考洩題部分
1、99學年度第1學期8年級數學科第2次段考,出題教師為周皇谷老師,依據各班平均成績分數對照表,周老師擔任導師之809班成績最高,且有9人滿分,2/3有90分;另同授課老師之808班與其餘12班及格人數卻是個位數,且平均分數3、40分。而周皇谷老師係於99學年度第1學期八年級數學科第二次段考前2天,即於99年12月8日對809班學生演練數學科模擬考題。新屋國中分析該模擬試題與段考試題,內容相似過高,命題確實失當,爰於100年8月12日召開99學年度第6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以周皇谷老師99學年度第1學期8年級數學科第2次段考洩題,其行為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目「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決議給予周皇谷老師記1大過。
2、99學年度第2學期8年級理化科第3次段考,出題教師為梁家源老師,依據新屋國中之調查:最高分班級為梁家源老師擔任導師之班級(812班,平均69.8分),最低分之班級為803(平均為36.2分),兩班平均相差33.6分;次高分班級為809班(平均分數為50.5分),與最高分班級成績相差19.3分;梁家源老師8年級另一任教班級為814班,本次段考自然科全班平均分數為48.5分,與812班相差21.3分。案經新屋國中於100年8月22日召開99學年度第8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以梁家源老師99學年度第2學期8年級理化科第3次段考洩題,其行為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2目「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決議給予梁家源老師記過1次。
3、新屋國中99學年度第1學期8年級數學科第2次段考、99學年度第2學期8年級理化科第3次段考,接連發生周皇谷老師、梁家源老師洩題情事,已受到學生嚴重質疑:「教師可以於段考洩題,學生為何不能作弊?」,聞之令人心痛,教育界當引以為戒。
(四)復查本案於97及98學年度均遭檢舉在案,前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多次函轉新屋國中查處,卻未見相關單位積極調查處置,事後亦證明並未發揮防制功效,至事端擴大延燒,損及學生權益及破壞校園和諧。本案拖延將近3年,直至99學年度現任校長黃貴枝於99年8月1日上任後,又接獲家長檢舉陳訴,除責成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組成調查小組、陸續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外,亦組危機處理小組,率同學校行政主管人員持續因應,至100年11月15日止共計召開32次會議;全案初於99學年度第6至第8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就前揭事項決議:陳師及梁師私營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乙節,核予陳師大過1次,梁師小過2次;教師段考洩題乙節,核予周師大過1次,梁師記過1次;體罰乙節,核予周師及梁師各記過1次。並於100年9月1日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陳建志教師解聘;梁家源教師解聘;該解聘案業經桃園縣政府同年9月22日府教中字第1000370849號函核定在案。針對周師洩題、體罰及任教班級經營不佳等情事則於同年9月21 日100學年度第2次教評會決議將周師列入不適任教師。另據新屋國中前主管人員約詢時表示:黃校長之前,97年、98年有開4次考核會議…從黃校長到任後,召開正式考核會…總共召開8次教師考核會…跟本案3位老師體罰招生相關的有11次云云。此外,本院於約詢過程中,皆能感同身受本案行政調查及懲處過程中,校長黃貴枝及行政主管人員承受來自部分同儕、家長及地方人士之沉重壓力及艱辛,亦徵校方興革除弊之決心與勇氣。
(五)按教育基本法第2條揭示教育之目的,係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是以,教育人員以傳道、授業、解惑為己任,受社會各界敬重肯定,故教育工作與自身操守上,應採高道德標準自律,凡事皆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第一考量;而升學制度乃保障社會流動之公平性基礎,如教師為追求自身利益,做出破壞社會公平正義之情事,使升學制度良善精神蕩然無存,實非教育工作者應有之行為。新屋國中發生陳建志老師私營補習班、校內公然招生,梁家源老師校內公然招生,以及周皇谷老師、梁家源老師於段考洩題,已嚴重違反師道、教師職分與專業精神,以及學生受教權與免試升學之公平性,核有違失,各界教育人員應作為自我警惕。惟就本案相關情事已歷時3年,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然現任校方人員於備受各方壓力之下,仍勇於任事、積極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及校園秩序,宜受到肯定。
參、處理辦法:
一、抄調查意見一、三提案糾正桃園縣立新屋國民中學。
二、抄調查意見二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
三、抄調查意見一、三、四函請桃園縣政府檢討改進及嚴懲校方失職人員見復。
四、抄調查意見一至四函請教育部參酌見復。
五、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調查委員:黃 煌 雄
趙 榮 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附件:本院100年09月06日(100)院台調壹字第1000800356號派查函暨相關案卷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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