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yc.edu.tw/civ/uploads/file/1314583825.doc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1. 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收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 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 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 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 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由學校列帳保管,並由各班班級費總額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2. 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3. 學生團體保險費。
4.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5. 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學生活動費。
6. 國民中小學得視需要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可支用於電腦網路使用費、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1. 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及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等3項。
2. 學校活動相關:班級費、學生活動費、家長會費等3項。
3. 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費。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 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包含設備租金??)
3. 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 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 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收代辦費金額。
2. 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午餐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八項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3.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 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
退費時間 | 退費項目及標準 | 備註: 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收)費。 3.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 4.進修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
一、註冊前 | 免繳費 |
二、註冊後上課前 |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
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