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7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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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報告】教育部修正: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
文/整理 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王英倩
教育部修正該辦法第六條內容中,將第一款修正為「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其餘詳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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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期101-12-25
內 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1010244755C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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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為使教師進修、研究確能提升教學品質,爰擬具本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二項調整服務學校就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之審酌順序,將現行第一款與第二款之款次對調,並將第一款修正為「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 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 一、為使教師進修、研究確能提升教學品質,爰修正本條,將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款次對調,並將第一款修正為「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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