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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時間:一○三年六月十二日(四)下午一時

 二、地點:平鎮市社教文化中心三樓視聽【平鎮市環南路三段88

 三、主席:高孟琳

 四、主席致詞

 五、來賓介紹與致詞

 六、確認與會人數、大會開始

 七、確認議程

 八、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101.05.19)【附件一】(P.6-8

 九、重要會務工作報告【附件二】(P.9-13

 十、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由:審議102年度決算(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三(P.14-16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3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四(P.17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3年度收支預算表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五(P.18-19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2年度928後續行動基金收支表。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六(P.20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2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七(P.20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2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八(P.21-22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2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九(P.23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由:審議102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十(P.23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同意將本會「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因本會會務人員已轉為由教育產業工會所聘,相關之離退準備金在工會已有專帳處理,現該帳戶內有132562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同意將本會「928後續行動基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因本會在教育產業工會100年成立時,已將此基金內金額全數捐贈,但該年六月份時帳戶出現利息8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辦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正章程第一條團體名稱,第三、四、六條組織區域等相關條文。(凡章程中有桃園縣或本縣者,皆改為桃園市或本市)

   明:1.依桃園縣政府社會局10318日桃社發字第1030001195號函辦理,如附件十一(P.24)

2.因應桃園縣自民國1031225日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前函要求預先於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3.1031225日生效。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12條第2項、第17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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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12條第2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刪除此項)

參酌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並未設限,故本會亦不宜在章程中設限。

17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監事任期自當選年度七月一日起至任滿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第四屆任期自九十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監事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刪除第2)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為使教育產業工會與本會緊密結合,故任期宜同步一致,而106年洽逢兩會改選,故修正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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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請確認通過。

   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正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第5

   明: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3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5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刪除此項)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法:請確認通過。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正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2

   明: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1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原條號引用錯誤。

3

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選派二名會員代表﹔一百零一人至兩百人者,選派三名會員代表;兩百零一人以上者,選派四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並之。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法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配合教育產業工會章程與選舉辦法同步修正。

6條第1

會員代表任期為二年,得連任。

會員代表任期為年,得連任。

配合本會章程修正

12

會員代表之編號及座位,以報到順序決定之。

(本條刪除)

刪除以保持彈性

 

   法:請確認通過。

   議:

 

 

 

十一、臨時動議

十二、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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