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時間:一○三年六月十二日(四)下午一時
二、地點:平鎮市社教文化中心三樓視聽室【平鎮市環南路三段88號】
三、主席:高孟琳
四、主席致詞
五、來賓介紹與致詞
六、確認與會人數、大會開始
七、確認議程
八、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101.05.19)【附件一】(P.6-8)
九、重要會務工作報告【附件二】(P.9-13)
十、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審議102年度決算(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三(P.14-16)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四(P.17)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3年度收支預算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五(P.18-19)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2年度928後續行動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六(P.20)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2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七(P.20)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2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八(P.21-22)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審議102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九(P.23)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審議102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說 明:依章程規定辦理,如附件十(P.23)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同意將本會「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因本會會務人員已轉為由教育產業工會所聘,相關之離退準備金在工會已有專帳處理,現該帳戶內有132562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請同意將本會「928後續行動基金 」帳戶取消,內存之金額轉為一般經常帳之收入。
說 明:因本會在教育產業工會100年成立時,已將此基金內金額全數捐贈,但該年六月份時帳戶出現利息8元,經詢問會計師,其建議如案由。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修正章程第一條團體名稱,第三、四、六條組織區域等相關條文。(凡章程中有桃園縣或本縣者,皆改為桃園市或本市)
說 明:1.依桃園縣政府社會局103年1月8日桃社發字第1030001195號函辦理,如附件十一(P.24)。
2.因應桃園縣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前函要求預先於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3.自103年12月25日生效。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12條第2項、第17條
說 明:
<DIV align=center>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12條第2項 |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 (刪除此項) | 參酌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並未設限,故本會亦不宜在章程中設限。 |
第17條 |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監事任期自當選年度七月一日起至任滿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第四屆任期自九十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刪除第2項)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 為使教育產業工會與本會緊密結合,故任期宜同步一致,而106年洽逢兩會改選,故修正如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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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修正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第5條
說 明: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3條 |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任期規定自民國106年起開始適用。 |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
第5條 | 前項第一款之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二為限;第二款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學校會員代表人數為限;第四款會員教師連署、登記者,須經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每位會員代表至多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一人﹔會員代表連署理監事候選人各超過一人者,以先辦理登記者為先。 | (刪除此項) | 配合章程同步修正。 |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修正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1條、第3條、第6條、第12條
說 明: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1條 |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原條號引用錯誤。 |
第3條 | 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選派二名會員代表﹔一百零一人至兩百人者,選派三名會員代表;兩百零一人以上者,選派四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並之。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法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 配合教育產業工會章程與選舉辦法同步修正。 |
第6條第1項 | 會員代表任期為二年,得連任。 |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得連任。 | 配合本會章程修正 |
第12條 | 會員代表之編號及座位,以報到順序決定之。 | (本條刪除) | 刪除以保持彈性 |
辦 法:請確認通過。
決 議:
十一、臨時動議
十二、散會
10-2手冊(附件一).doc
10-2手冊(附件二).doc
10-2手冊(附件四).doc
10-2手冊(附件十一).doc
10-2手冊(附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