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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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

100.05.01第一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06.07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7、第8條增訂第9-1

102.05.18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99-1條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19-124-1

103.5.24第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刪除第三章6~8條,後章節條號依序調整,修正原第四章9~11條,修正原19

 

第一章 總 則

1

本辦法依據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草案)相關規定訂定。

2

理事長之選舉,以ㄧ般會員直接選舉方式選任之,並得與學校支會會長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同時舉行,其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之。

3

本會為辦理各項選舉作業,得成立選舉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推定之。

第二章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

本會ㄧ般會員除受停權者外,均具有選舉權。

5

本會ㄧ般會員年滿20歲,除受停權者外,得被選為:

一、學校支會之會長。

二、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

6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以學校支會為選舉區,選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權利。

7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因故退休、調職等因素出缺時,應由學校支會於一個月內逕行辦理會員代表補選,並將選舉結果回報本會

前項補選之任期至當屆次之任期結束為止。

8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以學校支會為單位設投、開票所辦理,必要時得由本會或學校支會以通訊投票方式辦理之。

9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由各學校支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四章 理監事之選舉

10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就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中選任之,理監事選舉候選人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理事會推薦參選者。

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登記參選者。

三、會員經會員代表大會代表5位以上連署推薦者。

11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12

本會常務理事及監事召集人之選舉,應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1個月內,分別召開理事、監事會議,依據本會章程之規定分別選舉之。

第五章 正、副理事長之選舉及同意

13

ㄧ般會員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欲登記為本會辦理理事長選舉之候選人,須於登記期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本會指定受理處,領填候選人登記表乙份辦妥登記手續。

14

理事長候選人之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候選人得票數未達選舉人投票數5%者,沒入保證金。

15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由本會通知候選人親至指定時間及地點,依登記收件順序,公開抽籤決定登記號次,並於完成抽籤後公告。不克親自抽籤者,由本會代抽。經抽籤決定登記號次後不得撤銷。

16

本會辦理理事長選舉,於學校支會設投、開票所。各投、開票所置負責人1人、發票員、計票員、唱票員、監票員各若干人,其人選得由會員或學校教職員工擔任之。

17

本會理事長之選舉,以學校支會為選舉區,由ㄧ般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當選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其得票數未超過投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時,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時為當選;未超過時則重行選舉。同額競選時亦同。

18

本會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同意權之行使,以有效票過半數為通過。

第六章 選舉票、選舉名冊與圈選工具

19

本會辦理之選舉,其選舉票應蓋用圖記,始生效力。

20

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同日同時辦理兩項以上之選舉時,各項選舉之選舉票以不同顏色區分之。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若有兩人以上同姓名,應擇其性別、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料羅列於選舉票上,其他候選人亦須同時列出上列資料。

21

選舉票之印製格式以圈選選舉票方式為之,選舉票應將全體候選人姓名、照片及前條相關資料,依抽籤號次順序排印,由選舉人圈選。

22

辦理選舉前,本會應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資格,並造具選舉人名冊。

23

圈選工具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之。各投票所得設置圈票處及投票箱。投票箱應經監票員檢查並示眾後當場封閉。各選舉人應將選舉票當場圈、寫後投入票箱,不得攜出投票場所。

24

行使副理事長同意權之程序,準用本章之規定。

第七章 選舉票之無效

25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理事長選舉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三、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四、簽名、蓋章、按指印或加入任何文字者。

五、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六、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監票員認定之。

第八章 選舉之當選

26

選舉開票統計後,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之,其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其候補者亦同。前項抽籤手續應由當事人為之,但經唱名三次仍不為之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27

當選人得於開票時當場口頭聲明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並由其次高票者依次遞補之。

28

如同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或候補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並放棄另一職位。

如該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當選正式者為當選,當選候補者為放棄,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位為當選,次多者為放棄,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抽籤定之。

29

選舉完成後,主席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於7日內公告及通知當選人,並由本會將選舉結果報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學校支會辦理之選舉,應將當選人資料送達本會。

30

當選證書由下列機關或團體填發:

一、本會理事長,由本會呈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發,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召集人、理事、監事,由本會填發。

二、本會及學校支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代表,由本會填發。

三、本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函請上級工會核發。

第九章 附則

31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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