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四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1:30至3:30)
地 點:平鎮市社教館2F老人會館【平鎮市環南路三段88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記 錄:陳惠心秘書
出席人員:彭如玉、劉慧玲、邱儷萍、莊景旭、高孟琳、李自強、侯振輝、賴韻如、蘇俊叡、高敏
俊、周文壕、陳俊裕、林奕均、強美蘭、張玉玲、方雍仁、梁立鑑、劉曙霞、黃幸惠、
羅唐泰、林怡君、黃茄峰、熊書顯
請假人員:江建新、章兆雷、葉美城、陳俊志
列席人員:羅焜榮、田奇峯、王英倩、陳惠心、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屆第三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5)﹝通過﹞
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6-7)﹝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3年8月至9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8-10)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核103年1~5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1-15)。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聘任本會第二屆顧問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各領域表現傑出之非本會會員之社
會人士,得經理事會決議後聘為顧問。」
2.第二波建議名單:許朝昇律師(上華聯合法律事務所)
朱傳炳理事長(中華電信總工會)
張鑫隆教授(東華大學)
林良榮教授(政治大學)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本會第二屆顧問名單第二波建議名單:
許朝昇律師(上華聯合法律事務所)
朱傳炳理事長(中華電信總工會)
張鑫隆教授(東華大學)
林良榮教授(政治大學)
提案三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通過「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獎勵辦法」。
說 明:1.依本會103年6月19日2-2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2.參酌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由常務理事與4位專職人員協商,協商通過版本如附
件五(P.16-17)。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本會104年度會費優惠方案,選擇回饋禮券廠家,請選擇。
說 明:1.依103年9月4日2-3定期常務理事會決議辦理。
2.洽詢結果如夾頁。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以7-11商品卡為回饋禮券。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南勢國小賴○○老師遭校長劉○傑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申請司法互助基金之協助案。
說 明:因南勢國小賴○○老師於校務會議上,詢問校長更改課程的原因,遭校長劉○傑提出妨害
名譽之告訴。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依本會司法互助基金管理辦法全額補助。
提案六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大成國小會員唐○○老師及楊心國小會員朱○○申請公益救助金補助案。
說 明:1.大成國小唐○○老師被特教生(有情緒障礙自閉症)攻擊致傷案。
2.楊心國小學生莊○○家中發生重大變故。
3.補充資料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依本會公益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補助,大成國小會員唐○○老師2000元;楊心國小
莊○○學生5000元。
提案七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修正「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會務手機管理補助辦法」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2.相關辦法(如附件六,P.18)。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八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七,P.19)。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變更本會推派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成立大會知會員代表名單。
說 明:1.依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2. 因莊景旭老師改列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代表,故原代表之席次改由本會監事召集人羅焜榮老師擔任。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主任
案 由:有關航空城計畫之第三跑道區域,開發單位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環
境影響評估法>,檢送環境影響說明書予環保署環評會審議,台灣人權促進會、航空城反
迫遷聯盟居民委託詹順貴律師依法提起公民告知書及訴訟程序,本會是否參與委託,提請
討論。
說 明:1.航空城計畫中第三跑道選址之區域有多項未揭露之風險(砂質土地不宜建跑道、臨海側
風不利飛機起降、鄰近沙崙油庫飛安問題、候鳥鳥擊飛安問題),又未選擇影響人民權益
最小之方案,徵收上萬居民之土地及房屋,多所國中小面臨遷、滅校,然審議過程卻忽
視人民及公民團體之意見,政府施政已達不容人民置喙之田地。
2.台灣人權促進會及詹順貴律師發現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環評法第7
條第1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2款及
第9條第2款等規定,提出航空城計畫之第三跑道區域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並送環保署環
評會審查。
3.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
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
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故本會得與台灣人權促進會、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居民委託詹順貴律師依法提起公民告知
書及相關訴訟程序,以維護環境生態及人民權益。
辦 法:委託詹順貴律師依法提起公民告知書及相關訴訟程序。
決 議:通過。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