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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十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間: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點:本會辦公室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羅焜榮、崔智芬、黃炳章、張清鎮、李莉萍、楊震秋、廖佳仁、羅浚瑀、張燮平

列席人員:范姜仲宇、蘇俊叡

請假人員:莫嘉廉、陳俊宏、羅標團

缺席人員:王子玉、王昱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修正後通過。)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附件一,p.3-5)

(通過)

五、工作報告

u        重要會務報告:95年10~12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6-11)

(通過)

u        教師法惡修連署與拜會工作報告。(如夾頁)

(通過)

u        與教育局長座談後續工作檢視與報告。(如夾頁)

(通過,附帶決議:本會函文要求教育局於96年3月初召開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會)

u        特教委員會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12-13)

(通過)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由:印製「會員生活便利GO」口袋書型小手冊相關事宜

  明:1、目前與縣教師會合作之特約廠家近200個據點,為使會員得以更便利的使用,

並發揮會員卡之最佳經濟效益,故有其印製的必要性。

        2、手冊內容亦提供會員相關權益之須知,以利於會員隨時查詢使用。

        3、經費概算詳如附件一說明。

        4、邀約廠商刊登辦法,詳如附件二。

  法:請討論

決議:通過方案(二)96頁及經費來源:「基於版面的限制,與廠商刊登廣告的不確定因素,同意不足之經費由928後續行動基金項下支付。」

 

提案二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附表一(p.14)

  法:請審議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由:請審核九十五年八、九、十月份收支決算。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夾頁)。

  法:請審核。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由:請推派教育部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來函。(公文如附件五,p.15)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代表,(陸軍專科學校)林保超老師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由:請推派桃園縣政府96年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之本會代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來函。(公文如附件六,p.16)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決 議:本會推派代表,(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由:請推派國防大學及長庚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學校代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國防大學、長庚技術學院來函。(公文如附件七,p.17)

        3.要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代表為禱。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決 議:(1)本會推派,(陸軍專科學校)林保超老師、(龍華科技大學)薛榮祥老師

                   擔任長庚技術學院之學校代表

                (2) 本會推派,(龍華科技大學)薛榮祥老師擔任國防大學之學校代表

 

提案七

提案人:行政組

  由:請推派中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學校代表一名。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中原大學來函。(公文如附件八,p.18)

        3.要求派出代表之職級應與該學校之教師資格相當為宜。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決 議:本會推派代表,(陸軍專科學校)林保超老師

 

提案八

提案人:行政組

  由:元智大學續聘莫嘉廉教授(龍華科技大學)擔任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元智大學來函。(公文如附件九,p.19)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九

提案人:行政組

  由:請審核復權名單

  明:1.文化國小。

        2.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同意復權

 

提案十

提案人:行政組

  由:請審議本會派出參加會議代表之資格認定

  明:1、本會派出之會議參加人員應為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
 
  2、本會派出之會議代表,於新舊年度交接時期之資格認定,應訂定相關規定予以

           釐清。

辦法:請審議

決議:1.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為會員之義務,故該人員行使所代表之任務時,應確認其是否完成繳交會費,以符合本會章程規定之會員基本條件。

      2.若發現未繳交會費,則由本會正式函文通知,一週內未繳費,則逕行公告停權,並於下次理事會遞補或改選人員。

 

七、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一

提案人:特殊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侯振輝

案由(一):懇請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協商訂定資源班之師生比。

說明:資源班學生入班人數無上限,常造成老師負擔沉重,為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

辦法:請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協商訂定資源班之師生比。

決議:通過,並請行政組與特教委員會主委共同研擬草案後送理事會審議。

 

 

臨時動議二

提案人:特殊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侯振輝

案由(二):懇請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協商修訂桃園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以維護老師及學生權益。

說明:(一)根據桃園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予酌減:

1.              以不增班為原則。

2.              不違反教育部小班小校原則下,國小一、二年級每班三十五人為編列基礎。

3.              在不違反前述二項前提下,普通班每安置一名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4.                為維持前述(一)、(二)項原則,學校得彈性調降因安置特殊學生而酌減之人數。

(二)因以不增班為原則之下,當學校單位在安置學生時,常造成學校之困擾。

辦法:請縣教師會協助處理。

決議:通過。

 

 

臨時動議三

提案人:特殊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侯振輝

案由(三):懇請桃園縣教師會在桃園縣教育局協商修訂桃園縣超額教師辦法時,應重視特教老師之權益。

說明:目前桃園縣各中小學,在訂定超額教師辦法草案時,特教班教師成為弱勢族群,當特教老師轉任普通班教師時,在同一學校教學年資歸零計算;且也有學校當普通班減班時,特教老師也列入超額名單內,實在不合理。

辦法:請縣教師會在教育局訂定超額教師辦法時,代為反應處理。

決議:就相關法令給予協助。

 

八、散會。

 

「會員生活便利GO」口袋書方案.doc 8教育局與教師會94年座談之議案處理情形.doc 教師法惡修立委拜會表格].doc 第六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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