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府教小字第1040320664號函訂定,並自105年2月1日生效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40分鐘)
班級數 | 12班以下 | 13-24 | 25-54 | 55班以上 |
教師兼任主任 | 4 | 3 | 2 | 1 |
教師兼任組長 | 10 | 9 | 7 | 6 |
教師兼任導師 | 16 | 16 | 16 | 16 |
專任教師 | 20 | 20 | 20 | 20 |
協助行政教師 每週減授節數 | 8 | 10 | 12 | 14 |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師兼任之。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並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備查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教育部減少或停止補助時,本府得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