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麥幼萍
電話:03-3322101#7471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17074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重申教育部86年5月26日台(86)人(一)字第86056389號函「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96年5月15日桃園縣九十六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服務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
二、教育部86年5月26日台(86)人(一)字第86056389號函: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執掌之一為「關於教師之審查事項」,所指「審查」應包括形式要件之審查及實質審議,始符合教師法規定精神,因此,自包括審查學經歷在內;至於是否參加面談與試教之評分,係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方式範圍,宜由學校教評會自行斟酌決定。準此,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小
副本: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桃園縣教師會
縣長朱立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