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程
時 間: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地 點:新屋鄉永安漁港聖多里尼咖啡廳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本會理、監事
列席人員:後補理、監事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5)
五、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96年7~8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表二(P.6)
◆辦公室搬遷事宜報告。感謝章兆雷老師、陳淑華老師、李東峰老師、黃彩金老師及會務
幹部…等協助。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表三(P.9)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五屆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全國教師會96年8月13日,九六全教特字第九六四二四號函。(公文如
附件四,p.10)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核九十六年五、六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1-12)。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督導小組委員之本會代表二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96年8月14日,府教體字第0960271763號函。(公文如附件
六,p.13)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與薛楀瑢會計事務所契約到期後續處理方案
說 明:契約於96年7月1日到期,是否續約?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本縣申訴評議委員會本會推派代表ㄧ名。
說 明:原本會推派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之ㄧ廖娟如老師,因擔任該校輔導主任
,不符原本會推派「未兼行政」之申評會委員資格而辭職(辭職書如附件七,p.14)。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案 由:請通過「聘請邱清銜律師為本會法律顧問」。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二「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2.邱清銜律師長期協助本會相關法律問題之諮詢並協助權益受損之教師相關法律救濟,對本會會務之強化,確實幫助不少。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案 由:為提供本會各項政策研擬及會務推動之諮詢資源,以強化本會功能,請推薦顧問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二「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2.為提供本會各項政策研擬及會務推動之諮詢資源,以強化本會功能,請各界推薦
具有法律、社運、公共行政、財經、教育、醫學….等專長,且認同本會宗旨,對
本會會務推動有所助益之專業人士。
辦 法:經各界推薦「具有法律、社運、公共行政、財經、教育、醫學….等專長,且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推動有所助益之專業人士」之名單,列冊後送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葉國鴻
案 由:有關本會理、監(暨理監事聯席)會議,是否應公佈開會通知並開放學校教師會等提
案。
說 明:
1.依據會議規範第二十條規定:「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明確指出提案權應為會議出席人之權利。
2.經查過往會議紀錄中除理、監事外,會內所設之委員會、小組、部分學校教師會並非出席人但皆有於理事會中提案之紀錄。
3.對於學校教師會或個人會員等之提案權利及流程應否做出適當規範,並向會員公告提案方式及開會通知,基於公平公開原則擴大會員直接參與會務之途徑。
辦 法:
1.請討論上述會議是否開放學校教師會等提案及說明之權利及流程。(請一併討論提案應由該校理事長、理監事會、會員大會或個人會員同意提出)
2.請討論上述會議之開會通知應否於網站公告。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葉國鴻
案 由:有關理、監事(暨聯席)會議召開地點,請以本會會址(辦公室)為宜,避免會員負
面觀感與批評。
說 明:上述會議之召開地點應以本會辦公場所為最佳選擇,選擇會址以外之場所務必考量交
通地點時間、經費支出等,尤應避免引起會員負面之評價及觀感,影響理監事聲譽。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葉國鴻
案 由:有關「桃園縣增置國小教師人力」之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請立即要求縣政府
依規定與縣教師會溝通協調,並落實符合教育部實施計劃之目的。
說 明:
1.依據95.12.29「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劃」中,實施方式(三之第7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明白規定之。【附件八,p.15】
2.經查本會2006/8/4電子報亦曾說明此案之處理,但未進行後續處理,應即思補救。
3.增置人力攸關偏遠小型學校人力資源(教師授課時數、學生受教品質),倘若教育局或各校運用方式不當,不僅不合乎補助目的、缺乏效益更變相增加教師負擔,影響甚鉅。【附件九,p.16】
4.目前教育局已通過33校之人力配置及計畫,為避免各校未經過課發會(或校務會議)
討論決議逕行改變學習領域總節數或教師授課時數影響會員權益,請儘速處理本案。
辦 法:請立即發函縣政府、教育部國教司等,要求桃園縣政府依規定與縣教師會進行溝通協
調,及處理後續補救事宜。
決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PO網-附件1.doc
PO網-附表2.doc
PO網-附表3.doc
PO網-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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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網-附件7.doc
PO網-附件8.doc
PO網-附件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