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第一、二、五、
六、七點;刪除第八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依教師法第五條、第七條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賡續設置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初檢檢覈事項。
(二)複檢工作之實施。
(三)其他教師資格檢定事項。
三、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三人,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中聘兼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長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或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以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臨時會議。
六、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期間除本府兼任委員外,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