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致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時,學校相關處理作業補充規定。
教育部 92.11.19 台人 ( 二 ) 字第 0920156585 號令
(一)查本部 92 年 4 月 3 日 台訓(三)字第 0920018529 號函示略以,本部「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係屬行政規則,各大專校院及部屬中小學,訂定或修正「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或相關規定時,除參考本部前開處理原則外,應優先適用法律位階較高之「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以符合現行法規,增進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效能。是以,關於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之處理,學校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成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調查)小組或相關機制調查處理,並遵守相關專業處理程序規範,調查過程為行政程序,應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二)依本部 87 年 8 月 6 日 台( 87 )人(二)字第 87078383 號函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作業流程」規定,於學校教評會審議過程,應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茲以本部 87 年 8 月 6 日函係為兩性工作平等法 ( 91 年1 月16 日 公布)及相關法令訂定前之函示,當時有關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之專業處理機制尚未訂定,本部 87 年8 月6 日 函示之作業流程圖有關「應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及「必要時組成調查小組查明事實」係指在一般教師聘任遇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形,爰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致有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事,學校已依規定成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之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予以調查,因此教評會審議時應尊重上開機制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
(三)有關教評會審議時「應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一節,茲以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對事件之調查及各級教評會之審議應視為一整體,有關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之處理,考量「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原則,避免被害人有二次傷害之情形,及調查人力資源之浪費等原則,若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調查過程曾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應符合 87 年 8 月 6 日函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作業流程」中「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之程序;惟以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對教師工作權益影響重大,各級教評會仍得審酌需要請當事人列席或提供書面答辯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