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有限責任桃園縣××鄉××國民小學 員生消費合作社
合作社重要公告--通知債權人
本社依據95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經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來函同意備查,並依合作社法辦理財產清算,依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合作社財產清算人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債權人: 本校歷屆合作社員,且目前已離職,離職時尚未退還股金者。領取期限:即日起至96年2月9日止。領取相關事宜請洽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電話:(03)××××××××轉 ××
有限責任桃園縣××鄉××國民小學 員生消費合作社 敬啟
合作社清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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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