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搶救棲蘭檜木林聯盟
年年風災水澇連連悲劇的生態災難摧殘下,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皆已下達嚴加取締濫墾、濫伐的決心與行動,然而,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伐木營林,依然在水庫上游長年橫行,國人可曾知情?人民盜伐一株半幹的天然樹木,檢警單位勞師動眾,取締、起訴、判刑,而媒體競相以山老鼠巨幅報導,然而,由政府編列預算配合,包括系列行政護盤、委辦研究計畫、專業施業等,從而進行伐採世界級的珍異台灣檜木林,動輒大面積、千千萬萬株天然木的破壞,卻被視為「合法」而各界讚譽有加?這等山恐龍行徑,國人可會贊同?本文簡述對退輔會森林開發處合法性的質疑。 退輔會森林開發處假借天然枯立倒木整理之名,行伐木營林之實很可能公然違法,違反「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八條之「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區」,而退輔會於民國75年至88年間,砍伐大溪事業區石門水庫上游水源涵養保安林(丁作業級)約800公頃,今在申請89~93年度伐區在案。其違法關鍵在於保安林內的枯立倒木是否隸屬天然林,農委會答覆生態保育聯盟的說明函(87農林字第87144413號;87年9月11日)白紙黑字載明:「全面禁伐台灣天然檜木林之命令,行政院迄今尚無變更。另天然檜木林內之天然枯立倒木,是屬於該天然檜木林環境之物種;全面禁伐台灣林之林業政策,迄今行政院亦無變更」,則農委會之核准退輔會伐取枯立倒木,赤裸裸的違反命令與政策。此一事實,政府的彌補方式應由監察院彈劾,民間應具狀申告。 當年為何核可此開發係因72、73年,依據「台灣區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三條第十一項第七款,以災害木理由編訂專案整理計畫,75年度起編訂七年計畫,82年復編訂五年而執行迄今。最諷刺的是,此「災害木」分明部分是「人災」,包括一些「創造性」枯死木,由砍伐運搬過程造成生立木受害者,以及一些低價鐵杉及闊葉樹生立木的剷除、截斷棄置;而往後再委辦計畫及退輔會一些報告中不再出現「災害木」字眼,改口說是更新試驗研究、林相老化不得不砍、保育作業、永續經營、生態系經營等,林林總總「巧立名目」說辭,事實上事實僅一,伐木營林附帶造林而已,其與先前全國性伐木雖有差別,長期而言,摧毀天然林的本質並無差異,卻可創造自80年底全面禁伐令以來,唯一合法掠奪檜木天然林的事業單位。 開發單位明知此間弔詭,在農委會支援下,一方面延攬學界、研究單位進行系列計畫,堅實強化伐木有理論的任何說辭或理由;二方面封鎖林道作業區,常人無能越雷池一步;三方面,創設「樣板示範區」,招待各界遊覽參觀,力促歌功頌德「輿論」成形;四方面,更改森林開發處為「保育處」,試圖以保育研究單位之名,鑽森林經營方案第八條文的漏洞,即實驗林或試驗林因研究或造林撫育需要,可進行砍伐申請,避開自80年以來之禁令;五方面,提出89~93年度第三期的五年開採計畫,擬欲持續破壞集水區系保安林。 姑不論十餘年施業上龐多的違規如何(賴春標先生已有長期搜證),光憑此一適法、違法、合法性問題,監督暨主管單位的農委會顯然立場全失,此等惡例若在第三期申請計畫得逞,則政府公信力將蕩然無存。原則上我們並不反對合理、合法、合乎生態保育及所謂永續營林的林業,但堅決反對百萬年演化,世界僅存最後的檜木林慘遭蹂躪,而且,必須要在全國林地合理分類之後,徹底守法、執法,且砍伐天然林必須加訂環境影響評估,由真正具有保育理念的公信人士參與再作定奪。無論如何,要正常營林就得正正當當的營林,更不需靠藉什麼枯立倒木才伐採,說穿了,這等低級把戲還在二十世紀末上演,委實為台灣之恥,而合法性問題不解決,更是國家之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