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縣市 | 組成 | 教師代表比例 |
0 | 桃園縣 | 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五人。 (五)職工代表二至三人。 | 27%~34% |
1 | 台北縣 | 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自行決定,採用「甲案」:即沿用現行組織成員比例代表制;或「乙案」: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參與, 代表比例人數 班級數 | 教師代表(佔9/15) | 職工代表 (佔1/15) | 家長會代表 (佔5/15) | 合計人數 | 未兼行政 | 兼行政 | 100班以上 | 37 | 8 | 5 | 25 | 75 | 49--99班 | 29 | 7 | 4 | 20 | 60 | 48班以下 | 教師31人以上 | 24 | 6 | 3 | 17 | 50 | 教師30人以下 | 全體教師 | 全體教師人數之1/9 | 全體教師人數之5/9 | |
| 全體教職員工,教師代表:100%或60% |
2 | 基隆市 | 校務會議之人員組成,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全體職工及廿四班以下一至三人,廿五班以上二至五人之家長會代表組成之。 | 全體專任教師100% |
3 | 宜蘭縣 | 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 校務會議委員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 表組成。 (二) 參加校務會議之代表,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二分 之一,家長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十分之一。但學校內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 經全體校務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 100%或50%以上 |
4 | 台北市 | 學校專任教師員額在三十人以下者,其校務會執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代表成員以全校教師員額之三分之一人數參加。但家長得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列席校務會執,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之三分之二。 前項家長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學校教師員額在三十一人以上者,採代表制,置成員十七至四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下列成員組成之: (一)校長。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三人至九人。 (三)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六人至十八人。 (四)家長代表三人至九人。 (五)職工代表四人。 前項代表總數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人數比例應為一比二比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代表,除兼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第一項第三款之代表,由學校教師就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除學校家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學校家長會委員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一項第五款之代表,除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代表外,餘由職工各推選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推選至多各三分之一候補名額。 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學校教師會同意、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參加校務會議,名額各以十人為限。 | 35%~44% |
5 | 新竹市 | 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其餘成員代表如下: (一)專任教師人數十五人以下學校:由全體教師專任教師、家長代表、職工代表組成;家長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十,職工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 (二)專任教師人數在十五人以上學校:除當然代表外,其餘代表總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之比例為六:三:一。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 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 100%~60% |
6 | 台中縣 | 本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 定期會議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 臨時會議得採比例代表組成,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代表:包括校長、各處(室)主任(含人事、會計)、家長會會長、教師會理事長。但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在此限。 (二)選(推)舉代表: 1.教師代表:指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隨班級數多寡調整占該類員額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兼行政或兼董事之教師及職工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占該類員額之四分之一。 (三)家長會代表:指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占該類員額之五分之一。 第二項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五分之一名額組成。 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教師代表之員額不得少於本會議代表總員額二分之一,如教師之員額少於本會議代表總員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第二款各類代表選(推)舉時,得分別選(推)舉候補代表若干人,於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選(推)舉。 | 定期會議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教師代表之員額不得少於本會議代表總員額二分之一。 (100%或50%) |
7 | 彰化縣 | 三、本縣各級學校,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及家長代表二至六人組成。但班級數四十班以上之學校,得採行代表制。 前項代表制成員比例及產生方式於每學年開始第一次全體教職員工參加之校務會議議決產生;代表制成員比例經議決產生後,家長代表成員由家長會推舉之。 | 全體教職員100% |
8 | 南投縣 | 校務會議成員比例如下: (一)未滿二十五班學校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一至五人組織之,家長代表名額由學校定之。 (二)二十五班(含)以上由學校決定,比照二十五班以下學校或以代表組織之,如以代表組織,應包含教職員工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但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教師代表應經全體教師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而校務會議組織人數及成員比例由學校定之。 | 由學校決定,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100%或50%以上) |
9 | 台中市 | 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三人至卅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間為每年八月 一日始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 (二)各處室主管。 (三)教師代表六人至十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九人。 (五)職工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代表總額應為奇數。各款代表人數不得超過總額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家長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應保留一名家長代表。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推選候補人員。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46%~36% |
10 | 高雄市 | 四、校務會議置代表十七至五十一人,其成員及比例如下: (一)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二)未兼行政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三)校長及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 (四)職員工友代表至少一人。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總額未超過第一項校務會議代表最高限時,教職員工得全體參加校務會議。 | 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30%) |
11 | 台南市 | 代表成員比率,家長代表每十班至少一人,五十班以上,每 廿班增一人,專任教師得全數參與或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之三分之一。 | 100%或30% |
12 | 屏東縣 | 五、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 定期會議由學校全體專任教師、職工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 臨時會議學校專任教師員額在五十一人以上者,得採比例代表組成,代表總數額應為奇數,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代表:包括校長、各處(室)主任(含人事、會計)、家長會會長、教師會理事長。但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在此限。 (二)選(推)舉代表: 1.教師代表:指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占該類員額之二分之一。 2.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兼行政或兼董事之教師及職工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占該類員額之四分之一。 3.家長會代表:指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占該類員額之七分之一。 第二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選(推)舉二分之一,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五分之一名額組成。 第三項第二款各類代表選(推)舉時,得分別選(推)舉候補代表若干人,於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 定期會議由學校全體專任教師(100%), 或 臨時會議得採比例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指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占該類員額之二分之一。(50%) |
13 | 台東縣 | 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表三人至九人。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五人。 (四)家長會代表三人至九人。 (五)職工代表三人。 前項代表總額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連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之代表,除兼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代表,除教師會理事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就未兼行政之教師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除家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家長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一項第五款之代表,除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代表外,餘由職工推選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外,得推選至多九名候補名額。 校務會議代表除家長會代表外,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27%~48% |
14 | 花蓮縣 | 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十分之一;校務會議組成人數超過五十人,學校得依下列人員、代表組成之: 校長。各處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人員。教師會代表一人。兼辦行政教師代表。 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得十分之一;學校有身心障礙兒童者,應置其家長代表一人)。 前項各類代表由各該類人員選(推)舉產生,任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惟家長會代表之任期應依家長會改選日期而變更之。 五、校務會議成員除家長會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出缺,應補選之,任期至該屆任滿止: 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受有期徒刑之判刑確定者。無故二次不參加校務會議。 | 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100或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