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各校辦理教師介聘及甄選補充說明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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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各校辦理教師介聘及甄選補充說明

一、學校自辦教師甄選時,應於規定時程辦理,避免干擾教師聯合介聘及公費合格教師分發流程。在公費合格教師尚未分發前,不得辦理縣外現職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違者不予敘薪。

二、各校自辦教師甄選時應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其組成應依「桃園縣所屬中小學暨幼稚園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自辦教師甄試學校之教師可參加縣內、縣外教師介聘,惟學校應提供對等實缺供聯服會辦理教師介聘,並俟公費合格教師分發後,若學校尚有缺額始可自辦教師甄試。

四、教師參加介聘需依規定填寫介聘申請書,參加自辦教師甄試時,需取得原服務學校隻同意書始可報名參加甄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教師在同一學校任教滿二學期始可參加縣內教師甄試或介聘;在同一學校任教滿四學期為原則,始可參加縣外教師甄試或介聘。

(二)保障或保送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服務滿規定年限,始可申請參加介聘或甄選。

(三)留職停薪教師,經核定可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者,始可參加教師甄試或介聘。

(四)教師曾參加在職進修學位者(包含留職停薪),應服務年限尚未期滿,須經該校教評會同意且學校核可者,始可參加縣內縣外教師甄試或介聘。

(五)持派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服務義務年限尚未期滿,不可申請參加縣內、縣外特殊地區教師甄試或介聘;如服務期滿正在辦理換發教師證書,需檢附服務期滿證明文件並填具切結書,方可提出申請參加甄試或介聘。

(六)公費合格教師在服務義務期滿前,如擬參加縣內、縣外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甄試或介聘時,依教育部規定,應經任教學校同意,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師資需求予以核備後,始得提出申請。另依「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償還公費實施要點」規定:公費畢業生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後至服務義務期滿為止,如有調職、離職、異動者,應由服務單位核發證明後副知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填具異動通知書寄送原就讀學校及新服務單位。

五、學校自辦教師甄試簡章及錄取名單,應依規定於本縣教師甄選網站及教育部師資供需系統公告(最少五天以上,每天以廿四校時採計),避免無法敘薪或甄選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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