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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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教育部99713台參字第0990110961C號修正

第 1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由學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4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

第 5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前項經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

第 6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

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第 7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選。

第 8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

第 9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教師,具備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者,得經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之甄選。

第 10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前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第 11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第 12     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3     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如有錯誤,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行辦理。

第 14     公立幼稚園教師之介聘準用本辦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15     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

第 1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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