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只是冰山一角。
教師會爭取勞工身分、爭取組工會、要求和其他工會一樣的勞動三權,可是從不碰觸教師的角色定位,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舉個例子:
以往教師被視為廣義公務員,不被認為是勞工,所以和公務員一樣不能組工會,但和公務員一樣,較勞工受更多法令保障及享政府較多福利照顧。
如果教師是勞工,自應將老師從公務體系抽離適用勞基法,當時教師不是勞工身分時所訂定、適用的法令就必須檢討廢止,一切回歸勞工法令,由雇主與勞工商訂勞動條件。
如果待遇、福利、工作條件未經協商,就繼續適用政府先前認定教師不是勞工時所訂的法令,那工會的協商權不是被閹割了?教師會長久以來爭勞動三權的目的何在?難不成是爭假的?還是覺得在這一部分還是不要當勞工比較好,所以別去碰觸?
權利義務是什麼,應該要看是擔任怎樣的角色。
如果教師會主張教師是勞工,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不應與其他工會不同,就該先把教師角色
先定位清楚,強力告訴大家:教師就是勞工,不是公務員,一切不應與勞工有所不同(包含
適用的法令),同時要爭取完整的勞動三權(包括爭議權)!
如果政府、教師團體還是對角色定位打迷糊帳,冰山才正要浮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