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桃園縣政府與家長會長協會
聯手崩解學校教師參與民主決策的權力!
--「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淪為少數人決定的危機
文/本會新聞稿
前言:桃園縣中小學的「校務會議」採「全校專任教職員工,自治市長及家長代表共同參加」已行諸多年,各校正常運作,然而,今年初桃園縣政府以超級的效率,短短一個月,與家長會長協會聯手崩解學校教師參與民主決策的權力,令人不禁懷疑,他們看上的是「校務會議係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其中的動機是否與校園中的利益有關?
●證人說話,桃園縣政府借屍還魂!--家長會長協會的提案未通過,卻被借屍還魂,強行過關!本會派出之代表羅標團老師,當日(95年2月15日)親自參與會議,說明當日經過(如附件一)提到:「當日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由該會理事長呂朝福,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討論,被提出擱置,當時也獲得其他委員如:吳清山教授之發言支持,最後由主席黃敏恭副縣長裁決,不予討論。」
結果,桃園縣政府借屍還魂,於95年3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召集本縣國中小校長(如附件二)通過此案。為何如此迅速且強行通過這個辦法,閃避與桃園縣教師會協商,這其中隱藏的動機是否與利益有關?請大家幫忙看看!
●校務會議係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目前各校校務會議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如附件三),皆逃不開「錢」與「權」,舉凡校園中的人事任用、經費運用….等等,淪為少數人決定,崩解多數人參與的監督機制,是大開民主之倒車!
● 全體教師依法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桃園縣政府不能違法限制!--法有明訂,全體、代表兩種都可!
按「國民教育法第10條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所以,桃園縣政府應依法定出「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和「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的成員比例辦法供學校使用。
限定學校只能以代表制召開校務會議是明顯違法!(附件四)
令人奇怪的是,「連總統都直選了!」為什麼教師不能直接參與校務會議決議?我都知道即使是人民團體都還有會員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參與監督,為何桃園縣政府要將『全體教師參與』的權力拔除?我們真的要說,拔除全體教師依法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力,是假民主、、真愚民!
《亞洲周刊》最新一期指出:種種弊案已把台灣最高權力中心總統府變成金權交易中心;上月底桃園縣也傳出『上屆議員涉賣配合款 逾廿校捲入,近10人索回扣疑弊 以高於成本3至4倍軟體賣給學校,傳部分校長也涉案 』…..的新聞。親愛的朱縣長,校園最高決策權力,如果全面被少數人掌控,未來我們恐將看見更多學校的校務會議淪陷為「金權交易中心」!
桃園縣教師會95/4/17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DIV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line-height-alt: 0pt">
</DIV>【附件一】
說明書
95年2月15日本人(羅標團)以教師代表身分,參與桃園縣94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有關「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相關議題說明如下:
經過
1. 當日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由理事長呂朝福,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討論「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說明其理由,請求討論。
2. 本人以委員的身分說明,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因此此「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為法律授權之命令,理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經由相關單位協商,依職權公告並送立法院核備之。
3.因此本案並非本會(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職權,不宜在此討論,家長會長協會之提案有違本身之權責,本案應予擱置,不予討論。
4.當時也獲得其他委員如:吳清山教授之發言支持,最後由主席黃敏恭副縣長裁決,不予討論。 說明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 關於校務會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其方式應由校務會議決定之。
2.桃園縣政府所於95年4月7日,公布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會議主體之教師團體協商,有違立法之精神。
3.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明定校務會議採「代表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全體專任教師參加),剝奪教師的權利。
4. 桃園縣政府可以依授權規定,若該校採比例代表制之校務會議的「成員比例」,但不能強制一定要各校校務會議採比例代表制。
<DIV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line-height-alt: 0pt">
</DIV>【附件二】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民國88年6月4日修正以來,最近一次係於89年9月1日修正,現為因應現行學校運作之需求,並依據本縣家長會長協會於95年2月15日於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審議委員會所提之提案,本府於95年3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召集本縣國中小校長(含大、中、小型校長)提供意見爰修正本要點如次: …………………
------------------------------------------------------------------------------------------------------------------------------
校務會議比例代表制 教師會有意見
2006.04.18 中國時報 黃文杰/桃園報導
桃縣教師會十七日抨擊桃園縣教育局,未經教師團體同意,擅自修改校務會議的比例代表制,造成未來校內重要議題表決,可能淪為校長或教育行政「一言堂」;教育局立場,則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
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以「不見棺材不掉淚」無奈形容,很多教師相關權益,在校務會議表決可以輕易被犧牲掉,探究原因,都是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她堅持「教師最後一道防線」不能失守,如果教局執意做下去,不排除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教局最近發文給各校,修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結果教師會翻閱一看,大嘆「不妙」,其中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未兼行政與兼任行政教師比例,雖然名額調成一致,不過加上校長、家長會長及職工代表,無疑每次表決,一般教師勢必淪為「永遠的少數」。
最惡質是,今年二月份召開全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時,由縣家長會長協會提議修正校務會議要點,當時被縣教師會創會理事長羅標團,提案擱置,不料事隔不久就通過。
態度一向溫和的羅標團,昨天召開記者會,認為草率通過,只會讓外界聯想,是家長會長協會與教育局聯手,要瓦解學校教師參與民主決策,因為校務會議的決議,代表行政權的最高位階。
包括「成績考核」、「教師評審」等委員會選舉,甚至超額教師等認定,都要經校務會議同意才算數,只要人數掌控得宜,就可以輕易操控,教師會還透露,一旦修正要點上路,未來可能造成校內兩股勢力對立。
教育局學管課長劉明超首先澄清,並非家長會長協會要求,才主動修法,事實上全國12縣市都陸續完成條文制定,部分縣市家長代表比例還比桃縣高,教師會不應該「過度解釋」。他說,如果站在教師立場來看,修正要點可能不利於教師團體,只是從家長團體或是行政團體來想,過去的要點,看起來又過於偏重教師,教育局立場,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讓學校行政、教師、家長三方平衡,以學生福祉為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