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偷走了桃園縣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的乳酪?
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國(四)字第0980197979B號函之重申:【95年8月18日研商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事宜會議紀錄決議略以:為配合軍教課稅之實施,各縣市之授課節數應配合2688專案經費,朝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執行。】 今年學期都快結束了,桃園縣政府補助各國小2688經費的節數,到現在都還沒有發到各校,本會為了監督桃園縣政府在課稅前達成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執行,所以努力追討經費不足的原因!
◎桃園縣政府偷走了「0.5編制」
我們要先說,明年教師要取消免稅,所以在課稅前要求國小老師的授課節數可以固定在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是教育部的重大政策,也是教師的重要權益, 但是100學年度的桃園縣國小教師恐怕因為桃園縣政府偷走了單數班級的「0.5編制」,讓桃園縣的國小老師面臨在課稅前的授課節數恐「不降反升」!
眾所皆知,國小教師的編制為1.5人/班,如果全校總數為雙數班的比較沒有問題,比如說全校為20班者,則應配置30位老師,但若是總數為單數班級數者,以21班為例,則應配置31.5人,但桃園縣政府卻將尾數的0.5編制偷走,而且這些單數班級的教師0.5編制,卻長期被桃園縣政府以借調方式至教育局為縣政府服務而不是為國小學生服務,更因此造成桃園縣國小教師的人力長期不足,甚至比法定的1.5編制還低,總計100學年度,桃園縣共有82個國小屬單數班級,按此經費高達2千多萬(82校*0.5人編制*14.5個月*40000元/月=23,780,000元) !
◎教育部不想當冤大頭了!
我們發現桃園縣政府長期「用」中央政府教育部的2688經費「補」桃園縣 政府偷走的0.5的人力編制,結果桃園縣政府樂得高興用教育部的錢做自己縣政府的事,等於拐個彎挪用教育部2688的經費,其實與96年本會檢舉【桃縣政府將2688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沒有兩樣! 恐怕違反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八、成效考核:(二)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
我們早在97年發表【2688專案經費哪裡去了?「輔導團肥滋滋、基層教師苦哈哈」】, 點出桃園縣2688經費遭挪用的嚴重情形!
顯然今年教育部不想當冤大頭了,也難怪教育部人員在6月3日時向本會表示, 落實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縣市政府自己也該要負些責任!
就桃園縣政府6月2日會議精算,此次100學年度2688經費的缺口約2千多萬,這個數字正好與桃園縣政府偷走全縣國小0.5班編置數的金額接近!這關鍵的缺口,正是桃園縣國小教師是否能在課稅前半年達成固定授課節數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的重要原因!至此,大家應該知道到底是誰偷走了桃園縣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的乳酪?
●●【2008/6/10教育桃源電子報】2688專案經費哪裡去了?──本會處理報告 「輔導團肥滋滋、基層教師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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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left>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文/行政組
前言:有關國小二六八八員額增置方案,關係國小教師是否能在課稅前達到固定授課節數(級任20節,科任22節),桃園縣政府的分配原則當然攸關基層教師的工作條件,也因為過去分配不公造成基層老師怨聲載道,感受不到政府想解決基層教師員額不足負擔過重的美意;歷經本會不斷的糾舉與要求之下,現在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終於願意面對問題,開始邀請本會共同解決相關問題,這是一個正向發展的起步,我們拭目以待。
本案攸關基層教師的工作條件,這段處理過程,本會有必要向會員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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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片慘綠!國小教師高達87.3%(扣除6班以下的小校,更是高達97.6%)無法達「科任22級任20」的節數!
以2688案的補助精神,目的在於減輕國小教師(尤其是偏遠小校)的工作負擔。95年7月17日教育部召開之「各縣市國小授課節數課稅前固定試算會議」係調查各縣市是否可「以2688款項的補助達成國小教師於課稅前固定授課節數(科任22節、導師20節)」?桃園縣政府表達可以。【附件】
本會爲執行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相關2688的研究及議題繼續進行並朝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努力(級任20節,科任22節)」,以改善國小教師工作條件。本會96年底為了了解「桃園縣政府是否善用2688經費,讓各國民小學之教師達每週科任22節、導師20節的授課節數?」逐一調查各校的授課節數並於本會會訊教育桃源第29期刊出。
我們發現全縣有87.3%的學校,科任和級任都超過「科任22級任20」的節數, 如果扣除6班以下的小校〈因有行政人力增置〉,更是高達97.6%的比例都無法落實課稅前固定授課節數「科任22級任20」的節數,簡直是ㄧ片慘綠!
尤其有些學校更過分,主任和組長都上不到教育局規定的低標, 卻放任老師上到最高限,尤其瑞埔國小校長羅淑美還能創造出主任0~4節的節數,真是不簡單!而類似這樣的學校我們發現很多就是該校校長是輔導團的成員,拿2688經費籌庸「自己人」。
我們要求2688應重新分配,否則編制0.5應歸還基層,非留任教育局。
「改善國小教師工作條件落實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級任20節,科任22節)」,正考驗桃園縣政的決心!
◎ 2688國小增置人力經費哪裡去了?肥了誰?瘦了誰?
肥仔第一號:桃園縣政府之國小國教輔導團,吞掉六分之一經費,約1500萬!
教育部規定:「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前項定額補助款應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以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請見: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所以,教育部希望將2688經費優先「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但經本會調查,桃園縣政府運用本筆經費分配竟然是「優先」把教育局及輔導團他們單方面認知所需人力(33名,約佔總經費六分之一,約1500萬)扣下後,其餘的再由基層學校去分配,嚴重排擠基層學校所需人力經費,明顯看出桃園縣政府「行政優先,基層次之」的霸權作為,也完全與教育部補助目的相左。
肥仔第二號:桃園縣政府之教育處,挪用2688經費於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10名)
按教育部96.2.8台國(四)字第0960019318號函「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2688專案)經費使用疑義乙案」之說明二「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學校教師至縣市政府服務,不得以2688專案經費支付原縣府應支出之代理代課費,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縣市,本部將依該計畫成效考核之規定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96學年度桃園縣政府以行政教師的名目招考新進教師,然後直接調用至教育局,這筆經費屬「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學校教師至縣市政府服務」,桃園縣政府理應自己負擔的人事費,卻偷偷挪用教育部2688經費,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桃園縣政府仍然知法犯法,膽子有夠大!
◎桃園縣政府教育處A掉基層老師三千一百萬!
全縣有87.3%的學校,科任和級任都超過「科任22級任20」的節數, 如果扣除6班以下的小校〈因有行政人力增置〉,更是高達97.6%的比例都無法落實課稅前固定授課節數「科任22級任20」的節數,造成這樣的慘況,除了教育部補助基層學校增置人力經費被挖走1/6(約1500萬)之外,連全縣單數校的0.5人力經費(一年總經費約1600萬)也全被教育處拿走了!難怪基層學校人力短缺,唯獨桃園縣教育處人滿為患!
本會自94年起持續不斷努力,去函請教育局要求按規定協商,也向教育部糾舉,目的是為了解決長期困擾基層國小教師勞逸不均、工作超載的不合理現象,也希望達到教育部之「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桃園縣政府自95.7就是否可「以2688經費達到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級任20節,科任22節)」與本會討論初步狀況回報教育部後,相關執行及分配細節就避而不談了!96年桃園縣政府仍然鴨霸的片面分配這筆2688增置員額經費,以「狂取豪奪」、「吃像難看」來形容都毫不為過!
◎本會期待看見桃園縣解決問題的具體作為
在本會「堅持糾舉」的壓力下,桃園縣輔導團終於在97.1.5 重啟與本會研商的動作,但雷聲大,雨點小,一拖又半年過去,97年年初新任教育處副處長郭工賓接任相關業務,在「2688經費的分配原則重新討論」這個部分,至少拿出與以往不同的態度,願意正視問題,進而解決問題,邀集本會於4.14、5.20召開會議,並聽取相關報告,要求輔導團與本會精算以利於98年度2月可以實施新的分配原則,以確實可以減低並固定國小教師的授課節數!至少這是好的開始,我們拭目以待!
</DIV><DIV align=left>●●96學年度桃園縣政府將2688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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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范姜仲宇、陳惠心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1號
附件:
一、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二、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三、桃園縣合格教師(96)介聘學校一覽表
四、桃園縣政府96年8月3日府教學字第0960258853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違反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將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敬請 貴部予以糾正,請辦理惠復。
說明:
一、依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本計畫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附件一)
二、桃園縣政府「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略以:「十、甄選介聘名額:..(一)合格教師:1、甄選名額:(1)普通班教師:…行政教師:擇優錄取 10 名列冊介聘,經介聘學校同意聘任後,應借調至教育局服務且實際借調滿三年,始可申請回學校任教。」。(附件二)
三、「桃園縣九十六學年度(96年8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二六八八專案教師員額配置計畫」中說明上述之行政教師之代理教師經費係使用教育部補助之2688專案經費,且所列之「建國、同德、大業、南崁、南美、大成、元生、忠貞、西門、光明」與桃園縣合格教師(96)介聘學校一覽表之10校國小普通(行政)名單吻合。(附件三、四)
四、 貴部96.2.8台國(四)字第0960019318號函「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2688專案)經費使用疑義乙案」之說明二「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學校教師至縣市政府服務,不得以2688專案經費支付原縣府應支出之代理代課費,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縣市,本部將依該計畫成效考核之規定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五、綜上,桃園縣政府明顯違反 貴部補助原則,恣意將補助經費挪用於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嚴重排擠基層學校所需人力經費,也不符 貴部補助本筆經費照顧基層學校之美意。
六、請 貴部立即制止桃園縣政府之作為,並在未改善前凍結該筆經費(行政教師之代理教師經費),以維護 貴部監督尊嚴。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室、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DIV><DIV align=left>●●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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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7年5月29日台(87)教字第2669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台國字第09301023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台國(四)字第09501928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15 日台國(四)字第096018795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2 日台國(四)字第0970134129C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全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教改行動方案及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所需人力請增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臺灣地區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及偏遠地區之縣市優先予以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依各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校數多寡計列。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彈性原則: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實施方式
(一)增置國小教師員額配置方式:
1.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編制未達每班一點七人(含主任) 者,以核配增置員額至一點七人為原則。
2.縣市核配增加員額,以每校(不含私立國民小學)配置一人為原則。
3.依前目分配後所剩員額,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人外,其餘依二十三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縣市政府彈性統籌分配及運用。
(二)縣市政府應注意事項:
1.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之運用。
2.應對教師之授課節數,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作全面規劃及調整,以力求均衡。
3.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所增員額應優先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所需之師資(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
5.學校得聘用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6.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並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減少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7.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減少授課節數後之最低授課節數,以不低於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下限為原則。
(三)進用人員類別: 分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四類。本計畫聘用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四)進用人員之方式:
1.公立國民小學以平均每校一人為原則。
2.補充小校人力: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學校,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宜優先予以補助。
3.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
4.偏遠學校且進用教師困難時,學校得衡量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原班教師專長,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並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節數鐘點費。
5.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學校申請經費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配至各校。
6.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7.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九月檢附次年度實施計畫及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本部於每年十月審查各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提報之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政府就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二)補助經費於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原則上支付該年度一月至六月及年終獎金共七點五個月,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三,原則上支付該年度七月至十一月共五個月,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七,原則上支付該年度十二月。
(三)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四) 縣市政府於次年度一月份應檢具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五)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應即積極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三)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填報增置教師員額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四)受補助縣市其執行成效不佳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五)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六)受補助縣市未有效減少國民小學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七)本部應積極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及學校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