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裡只可以批評別人
教師會接受那些胡亂批評別人的內容
無法 聽取平衡的聲音
好可笑..........
如果這不是事實,誰給公道?
網頁被莫名的封鎖了,因為發出的是不同的聲音,....
不過 很奇怪的我有存檔耶,.................天助我也
以下是:「如果這不是事實,誰給公道」的部分內容
樓 : 7 作者 : 看不下去............. 發表時間 :2011/8/25 上午 12:39:33
人不怕犯錯,若是犯錯後得到他人的寬恕,還不知悔改,
那就不應該再給第二次機會了!
更何況成人且身為教育工作者的!
樓 : 8 作者 : 上課囉..... 發表時間 :2011/8/25 上午 12:57:27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內容省略)
樓 : 9 作者 : 我好怕 發表時間 :2011/8/25 上午 10:50:21
我好怕,快告我,我一定告回去
樓 : 10 作者 : ..........原文.......... 發表時間 :2011/8/25 下午 01:31:08
民法 第 195 條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內容省略)
樓 : 11 作者 : 你貼我也貼 發表時間 :2011/8/25 下午 02:16:13
誣告罪(內容省略)
樓 : 12 作者 : 哈哈 發表時間 :2011/8/25 下午 05:29:24
我是沒差啦,又不是當事人無需去弄懂那ㄧ些有的沒的法律條文,
只是提醒你一下罷了!
加油喔...............
看是要找律師.......
或是請出年老的父母和年幼的小孩來.....這招好像有人已經用過了耶!
請發揮創意來點新鮮的.....
樓 : 13 作者 : 幸好我不是讀法律的.... 發表時間 :2011/8/25 下午 08:19:23
幸好我不是讀法律的....,法律條文有看沒有懂耶!
誰可以幫忙解釋一下「 誣告罪」呀!
是:先前四處亂po文的人......久久不提告吳校長,是怕犯了「誣告罪」而未提告嗎?
還是;吳校長向亂po文的人提告,會犯了「誣告罪」呀?
po文的你,這樣是「進攻」還是「防守」呢??
這種事情還是需要律師的.........加油喔!
樓 : 14 作者 : 111111 發表時間 :2011/8/25 下午 09:06:32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法實行細則 第 16 條 (內容省略)
樓 : 15 作者 : 888 發表時間 :2011/8/25 下午 09:34:49
如果這是事實,
一再po文的人,應該提出告訴.......才能一吐怨氣呀!^-^
如果這不是事實,
如此連名道姓、四處張貼的莫名指控,是不是該等著接傳單呢?
如果這不是事實,
吳校長,你一定要他們公開道歉、一定要討回公道,
怎麼可以任由有心人士把你污名化!
加油!
樓 : 3 作者 : 哈哈哈 發表時間 :2011/8/29 下午 10:02:46
如果這不是事實,誰給公道?
樓 : 16 作者 : 到此為止 發表時間 :2011/8/25 下午 10:03:23
不要再潑了,
一切到此為止,
讓一切的不愉快過去,
惟有放下過去,
才能真正得勝
樓 : 18 作者 : 看不下去........ 發表時間 :2011/8/26 上午 08:45:46
我就說嘛...........
還是有寬宏大量的人在....
像我就不行啦,看不下去的不說出來,會內傷的...............
所以十分佩服有佛心的人...............
如果 有更多正義之士
早點提醒猛四處po文的人,事態就不會如此嚴重了..........
樓 : 19 作者 : 哈哈 發表時間 :2011/8/26 下午 10:19:14
原來貼警衛判決文的人,是在
http://www.tyt.org.tw/talk/MainShow.asp?Num=5858&FBTitle=言論廣場&forumid=58&page=2和
http://www.tyt.org.tw/talk/MainShow.asp?Topic=to%20;good%20;jay先生..不要每篇文都連結到你的私人恩怨去好不好&FBTitle=言論廣場&forumid=58&Num=6887
應該可以輕易的查出是誰貼的吧.........
樓 : 20 作者 : 櫻櫻美代子 發表時間 :2011/8/27 上午 10:48:14
一、研究動機:路見不平 + 開學前英英美帶子 + ....
二、文獻探討
(一)文中相關人物:
1、po文者:假借各種稱呼四處po吳校長是非文者一群,主要人物可能有兩三人,其餘可能好奇不小心的路人甲乙。
2、吳校長稱呼:全名、隱藏一字、小吳、小無、無校長、文華小生.....等。
3、文中人物:吳校長一家人、警衛、某未被提報的不適任教師、蚵間主任及教師三人、扶輪社朋友、護士、貧困學生、...................
4、瀏覽人數:保守估計有十萬以上的人次,不包括口耳相傳或是轉載等......。
估計依據為po文可能有100個主題,每個主題瀏覽人次幾乎都千 人以上,甚至多到兩萬人次。
這瀏覽人數應該不會是按「F5」增加的吧............
(二)時間:
1、po文時間:可追溯自2009年8月28日到2011年8月25日。可能還有更早的.....
2、上班時段po文,若您非教師、當天請假.....當然就沒關係啦!
以網址http://www.tyt.org.tw/talk/MainShow.asp?Num=6331&FBTitle=言論廣場&forumid=58為例,上班時間po文者有:(網頁無法顯示)
(三)事件: 事件煩瑣施工中...............................待續.....
樓 : 4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1/8/29 下午 10:04:08
如果這不是事實,誰給公道?
樓 : 6 作者 : 大家一起看不下去... 發表時間 :2011/8/27 下午 09:09:43
「如果不是事實 ;這些老師還適任老師嗎?」
怎麼會這樣在意人家吳校長的「律師團」,行得正的話怕什麼?
「烤肉團」一提再提,是不是那一天的全校的親子活動你沒吃到肉呀?
乖乖,中秋節時烤給你吃。
提到的那些扶輪社私人朋友,po文者你應該要查清楚那些人正確的身分喔,
會不會人家對學校有貢獻,搞不好木平台剛好就是他們出資的...﹙此部份是猜測也﹚
文中提到吳校長A學校的錢,且他們之間私下有利益的關係,......
如果不屬實,可以為毀謗或是什麼嗎?...............
樓 : 8 作者 : 路人甲 發表時間 :2011/8/27 下午 10:05:06
如果那是事實*誰給公道?
樓 : 9 作者 : 作何感想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12:12:32
如果你的校長動不動開會時就提他有律師團,你作何感想
樓 : 10 作者 : 123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12:14:53
沒有一位老師想挑戰校長的權威,除非狗急跳牆
樓 : 11 作者 : 澄清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12:20:29
木平台是教育部永續校園局部改造的經費,不是任何人捐的
樓 : 12 作者 : .........很簡單.......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09:10:36
很簡單呀 提告 不就行了
哪需廢話一堆........
樓 : 13 作者 : 給10樓的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09:15:07
你狗急跳牆了好幾年了吧?還沒跳出來?怎沒摔死啊?
樓 : 14 作者 : 哈哈哈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09:35:46
樓上的回應 太棒了,給個讚!
樓 : 15 作者 : 蚵間人在嗎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09:56:42
「烤肉團」的成員是誰,真的有如po文者所言是私人的扶輪社朋友呢?
蚵間人,那些之前貼在網頁上的學校活動的照片檔案應該還在的,
至少在校務評鑑的資料裡頭應該也有。當日受邀的對象總有名單吧,
請查一查:
他們真的如po文者所言,都是扶輪社的人嗎?或是另有其人......
他們對學校有無貢獻,捐了多少錢來興學?還是只是來吃烤肉的.....
校長本來就不用站導護的,請問吳校長有無在路口關心學生上下學狀況?
請出來說明一下,所謂的不適任教師的事情,為何記者要來?
校長說他「調動會有問題。」是怎麼一回事呀,真有此事或是他擷取片段?
建議po文者,你們校長離開一年多,事件發生後你至少有兩次的調動機會,
應該提出調動來反駁「調動有問題」這一句話,
調成了才是最好的証明,調不成的話,......就應該安靜一些!
樓 : 5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1/8/29 下午 10:07:50
如果這不是事實,誰給公道?
樓 : 16 作者 : 調動有問題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10:31:56
你以為校長是皇帝啊,誰說我調動會有問題,我告他毀謗
樓 : 17 作者 :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10:46:26
po文:
「以前無校長要罵老師時,也是常說是某位家長說。我看八成是無校長自己說的威脅恐嚇。」
>>>我們校長也是這樣耶,沒有家長會把自己孩子的名字說出來,就怕被老師特殊的關照。就像po文的你,也不敢報出自己的真實姓名來,只會將對方姓名公佈一樣,不是嗎?家長提出的內容屬實,應該自我反省修正及調整教學方式來保護自己,只是氣家長、怪校長..事情是無法解決的,問題不管換過幾個班級、幾位校長後,它都是存在的。
po文:
「你每天除了和護士及個別老師喝咖啡聊事非以外,請問你對貴校有何貢獻,讓當初信任你的人情何以堪。有問題.過去很爛的老師如今是你手下的紅人。」
>>>文中指出你對「貴校」有無貢獻,但是你又看見人家喝咖啡聊是非了....矛盾很大。
你應該就是蚵間的人,所以才看見了;否則你就不是蚵間人,請問你用哪隻眼睛看見了?
提「有問題.過去很爛的老師,如今是你手下的紅人」那你是沒問題、過去很棒的囉,蚵間吳校長的紅人們,你們認為呢?
po文:
「校長用上班時間,整天上教師會網站波文。原來真是無校長在破壞校譽,拼命把學校寫出來,所有家長都知道,是無校長一再地在破壞校譽。」
>>>po文的人、po文時間和ip是誰顯而易見,兩三個人應該去核對好哪部分是你的傑作,不要相互猜忌,進而污衊毀謗別人上班po文!把學校的事情抖出來的.....就是你呀!
po文:
「我還看過曾經私下拜託教師會的幹部,把很多寫關於他自己(某校長)的言論刪掉,這倒是我第一次聽過有這麼好笑的行為,結果踢到鐵板。教師會理都不想理這位校長,叫他自己去警察局備案查IP,做一位校長不要這麼低聲下氣啦。」
>>>你「看過」?教師會的幹部是誰,何時,你在現場喔.....
如果如你所言未報案前請教師會刪文,我想的是吳校長在保護你耶,應該是要大事化小的吧。總比報案後的2010年6月10日一早五點多,有人就寄出求饒信函,甚至搬出雙親和孩子來,................這樣會比較好嗎?
這是第二次報案,大家經驗有了也之程序怎麼跑,你們應該比較不會慌張無措吧!
這次內容項目多,有不雅字眼、全名呈現、上班時上網、污衊毀謗.........,
且字體既大且明顯、篇幅次數多、為時久,.............
現在流行的「一罪一罰」....那很恐怖耶!
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我等著看好戲...............
樓 : 18 作者 : .............這有什麼問題......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10:48:46
16樓的趕快去告呀,反正都要找律師了,律師費應該算一件吧,加油喔.........................
樓 : 19 作者 : 哈哈 發表時間 :2011/8/28 上午 10:52:01
原來你就是那一位傳說中
該不該提報的不適任教師喔,久仰大名了
依照你們的習慣,這時候你應該要說我就是吳校長吧!哈哈哈哈................
樓 : 20 作者 : 路人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01:57:31
如果那是事實*誰給公道?
樓 : 3 作者 : 哈哈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03:20:54
哪些事情是事實,哪些事情不是,你應該很清楚!
你不是有影印證據和錄音帶,在教師會在你那兒嗎?
事情要說清楚始末,不可以截取片段,
如果吳校長犯了如你所言的侵占公物公款等,
你應該提告的,我十分贊成讓犯法的校長下臺,
還是你擔心告不成時,自己反而「誣告罪」成立呢?
趁人家不上這個網站,便在背後亂放話、胡言亂語的毀謗他人!
要摸著良心說話呀!
自我感覺良好的你
我不清楚你是其中的哪一位,就先前po文中有人提到了三個,
個人資料是非紅人所以應該非行政職、
不適任的教師、有家長紛爭.....所以就是級任導師囉.......
.........小小的蚵間,也不難知道你是哪一位帥哥﹙或美女﹚吧!
你怎麼不說為何會被扣上「不適任教師」的帽子,我很想知道耶!
你們說:「老師只是做文沒寫好」,這是怎麼回事?
老師不用寫作文是學生要寫,好像老師們都賴不掉這件工作.....
記者要到學校,又是為了什麼?
你們不是有人想當著媒體和吳校長對質嗎,這不是很好的機會嗎,
還是怪校長把你的機會擋掉了,........沒差吧,現在的要上電視很快很方便的,....
樓 : 4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03:29:07
一二樓的看官,抱歉啦....污染了你們的眼睛,............
就是有人還執迷不誤,某些話不說清楚一點不行的,........
如果你就是吳校長,你會如何...........當然我不是他.......
否則就一次正中目標了,.....不是嗎
大家辛苦了,............................
樓 : 7 作者 : ......2222222..........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07:52:29
樓上的「公道」,你說的很有道理,
對不起我們學校就是如此,老大通常都不會搬石頭來找麻煩的,....
確實如你言「人各有志」!感謝你的指正,.....:-)
樓上的....,我真的不懂法律,
只是覺得這件事情,應該要有點「公道」出來,
即使兩年的po文,某些部份已經過了追溯期,應該也無妨吧!
吳校長如果一定要置人於死地的話,
第一次報警處理時就不會輕放了他!
不過,這是第二次就不清楚會怎樣了,.....
反正說不清楚的就交給法官處理,﹙雖然也有烏龍法官,....哈哈﹚
不管法院的判決如何,除了當事者外我們並不知曉,
所以,論壇的事情應該要在論壇處理及說明,
否則..........被污蔑的一方怎洗刷?
樓 : 8 作者 : 7888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08:36:31
校長被判刑,好像要喪失資格!
樓 : 9 作者 : 你好歷害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08:39:42
吳校長如果一定要置人於死地的話,
第一次報警處理時就不會輕放了他!
我看你是無校長吧!連報警的事都知道
樓 : 10 作者 : ...........哈哈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08:54:37
我當然不是吳校長啦,有幾個校長會掛在這裡........?
研究過po文,如果內容真是吳校長所說的話,
「如果我有po文,出去被車子撞.....」
所以他應該不會上來po文的,不是嗎
樓 : 13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10:19:40
是出去被遙控車撞吧
誰不會說
我有po文...我出去被飛機撞
樓 : 14 作者 : 阿 發表時間 :2011/8/28 下午 10:30:44
請問無校長幾個問題(請回答有或沒有就好)
不要閃避話題...轉移焦點
1.你有沒有在學校的太陽能木質教學平台烤肉?
2.你有沒有用學校捐資興學的錢買烤肉相關用品?(土雞.調味料....等等)
3.你有沒有怕議員?
4.和你一起烤肉的人.有沒有你的私人朋友?
樓 : 15 作者 : 我只是個過客......... 發表時間 :2011/8/29 上午 06:56:13
內容中不是有人提到吳校長不看的嗎,還自稱比人家學歷高聰明多了,..........
還在提烤肉你有完沒完呀,看不下去就檢舉、提告呀
自覺理由不足以提告,就乖一點,......................
原本還對你這種瘋狂和鑽牛角尖的舉動擔心的,
用顯微鏡看別人檢視別人,對自己卻一丁點也看不著,.................
光就po文狀況,我看了的感覺是:
一、四處張貼,哪管人家的討論主題是什麼,
你不懂得尊重他人,更不在意別人的感受,只在意自己盡情的發洩!
搬出警衛來討論,明的是批判校長,但真正傷害他的是你吧,
人家雖犯了錯,也得到應有的制裁,你讓大家如此討論他,.......!
二、po文的字體大且鮮明,看了實在不舒服,十分倒胃口,....外........
也顯示出你的無助感,需要藉由顯目字和聳動的內容來訴求獲得認同,
不清楚po文中提到的吃藥、寫遺書的人,是不是你,
不過,兩年多了還無法放下................
你真的需要專業的幫忙,讓羈壓在心中的忿恨不平找到出口,
適不適任為教師,其實大家應該也有看法,無需多言,................
如果還是要如此不理性下去,我想你要「自求多福」了,......沒人救得了你的..........
你應該很清楚:
我,只是個路見不平的過客,不是吳校長.........,
所以不用一再對我提問!
我,只是仔細的讀過po文外,再加上一些事例的求証,....,我沒有提告你的權利,
所以不用擔心我的下一步................!
祝福你..............
樓 : 16 作者 : 到此為止 發表時間 :2011/8/29 上午 07:14:46
到此為止,別再說了,多想想彼此的好,把過去放下,謝謝校長的指導,令我受益良多
樓 : 17 作者 : ?????我不是校長 發表時間 :2011/8/29 上午 09:03:15
誰是校長呀?真的不要誤會啦,.....
你如果是校長,
有辦法無此冷靜的去研究這幾百封的po文的內容嗎?
有那麼多時間,慢慢耗在這裡回應嗎?
他應該就直接交給「律師團」去處理了吧!
我相信
有人應該早有領悟,.....試著去放下過去恩恩怨怨了!
不過還是有人固執堅持的人,還深陷其中無法自拔...........
如果,你是其中ㄓㄧ位,你真的已經全然放下了嗎?
心裡不會有些歉意?
或許公開的在網站上﹙無需署真名﹚,還認真的吳校長一點公道,......
才能讓你自己真的釋懷.、真的放下...............
這很不容易,是需要很大的勇氣.........加油...............
樓 : 6 作者 : .................... 發表時間 :2011/8/29 下午 10:11:08
請問為何刪去「如果不是事實,誰給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