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員額精簡不是剋扣教育經費的遮羞布
【文/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立法院法制、內政、預算、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將於五月廿三日(星期一)在立法院群賢樓402會議室審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草案,對於政府員額精簡,全國教師會認為這是政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必須採行的措施,但若將政府員額精簡拿來當成剋扣教育經費的藉口;不但違逆國際潮流,更將使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的無法達成。因此,全國教師會以最嚴肅的態度呼籲執政當局,主動修訂「總員額法」草案第三條,將「員額」適用範圍的第六類:國立高中、職教師予以排除;並刪除第四條第二項有關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高限,及第四條第四項相關規定。
本會認為應將國立高中、職教師排除於「總員額法」的「員額」範圍之外,其理由如下:
一、 違逆國際潮流
本會遍查相關文獻資料,就各國政府員額精簡適用對象進行比較(如附表一),除我國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教師員額列為員額精簡對象。不僅如此,以美國為例,大力推動政府員額精簡的柯林頓政府,在精簡聯邦政府人員的同時,為落實「帶好每一個孩子」的理想,不但增加教育經費,更大量增聘教師;企圖以政府再造與提升教育品質,雙頭並進提升國家競爭力。與美國相較,我國將國立高中、職教師列為員額精簡適用範圍,不但與國際潮流相違背,也將使我國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成為夢幻泡影。
二、 拉大城鄉差距
「總員額法」草案第三條所稱之「國立高中、職」,即為「精省」前之「省立學校」,除少數位在都會區外,有不少是在鄉村、偏遠地區,甚至是山地鄉。由於「總員額法」的效力僅及於國立高中、職,相較於直轄市立高中、職並不受該法限制。因此,將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納入總員額法適用範圍,不但將造成「一國兩制」,使台灣省境內的高中、職學子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也讓設籍直轄市以外之國民淪為二等公民;而原已分配不均的教育資源,將會因此更形扭曲,更加擴大城鄉教育資源的差距。
三、 不利課程改革
教師員額計算原本就有嚴謹的規範,每位教師每週授課時數都有相關法令明訂。因此,學校有多少課才能有多少教師,就算沒有「總員額法」規範,教師員額也不能隨意增加的。但若在「總員額法」中將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的高限明訂,無疑將使往後的課程改革成為空談。試想若將來我們要落實高中、職課程選修,增加彈性選修課程、降低分組人數等,都將因教師員額高限的設定,而無法落實。因此,「總員額法」第四條明訂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高限,必將成為課程改革的致命要害,所有課程改革都會受到教師員額高限的束縛,而喪失課程改革所欲達成的目的與理想。
四、 小班理想落空
「小班小校」一直是國人認為提升教育品質最積極有效的方法。不過,過去幾年大家都把「小班」的關注焦點,鎖定在國民教育階段。然而隨著出生人口不斷降低,生源不足的現象已經從國民教育階段,逐漸蔓延到高中、職階段。因此及早因應少子化問題,規劃高中、職落實小班,提升學生受教品質,是政府無可旁貸的職責。然而,若將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納入「總員額法」適用範圍,則依「總員額法」之精神,員額只許減少不許增加;那麼隨著少子化逐年減班,教師員額一經減少就不能在增加,除非挪移他校員額,否則不能根本聘任教師。當教師員額額日益減少,想要落實小班理想根本不可能。
最後,本會認為提升國家競爭力,除了政府再造、精簡員額外,投資教育也是極為重要的途徑,世界各國無不雙管齊下。當政府一面想以五年五百億投資高教,創造一、兩所世界級的研究型大學;另一面卻又吝於投資高中、職,假員額精簡之名,行剋扣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之實。本會深信沒有優秀的高中、職,就不可能有世界級的研究型大學;將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納入「總員額法」適用範圍,不但讓五年五百億的高教投資付諸流水,更將使國家競爭力無法提升。政府小得而大遺,實在不智。因此,本會要再次呼籲執政當局,主動修訂「總員額法」草案第三條,將「員額」適用範圍的第六類:國立高中、職教師予以排除;並刪除第四條第二項有關國立高中、職教師員額高限,及第四條第四項相關規定。
附錄一: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第三條:
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之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
二、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三、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人員。
四、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
五、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六、第六類:國立高中(職)教職員。
附錄二: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第四條: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二十萬人。
員額總數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八萬五千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五千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一千五百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六千人,第六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六千五百人。
本法施行一年後,機關定員高限調整為十九萬七千五百人;二年後調整為十九萬五千人;三年後調整為十九萬二千五百人;四年後調整為十九萬人;五年後調整為十八萬七千五百人;六年後調整為十八萬五千人。
本法施行後各國立高中(職)所分配之教師以外員額,以其現有員額總數為基準,不得增加。
中央機關須將業務移撥地方自治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須將業務移撥中央時,於其業務功能調整期間,得另訂增編或減編之編制表及員額數。
<DIV align=center>表一:各國政府員額精簡對象比較表 |
國 家 | 精 簡 對 象 |
中華民國 | 1. 國營事業員工 2. 中央政府公務員 3. 國立高中職教職員 |
英 國 | 1. 國營事業員工 2. 常任文官 |
美 國 | 聯邦政府公務人力 |
法 國 | 1. 公營事業員工 2. 中央政府公務人力 |
德 國 | 1. 公營事業員工 2. 前東德公務人力 |
日 本 | 1. 公營事業人員 2. 「國家公務員」 |
中 國 | 1. 國營企業員工 2. 「公務員」 |
製表:全國教師會高中職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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