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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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64號
附件:符合102年2月1日自願申請退休調查表
主旨:請 貴校工會支會長協助調查「符合102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
休」之會員,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學校教職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
職滿二十五年者。…」,及第4-1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
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凡符合上述申請退休規定之要件,即得自願申請在二月一日
或八月一日退休,合先敘明。
二、桃園縣政府對於申請自願退休者之生效日期,若限制在8月1日,
則此限制顯然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且剝奪符合申請二
月一日退休者之權益。
三、對於「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係屬工會會員之權利事
項,本會將依法協助處理,煩請各學校工會支會長協助填寫「符合
102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調查表」,並於101年10月31 日前
回傳,以利本會後續救濟程序之進行。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64-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