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四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議程
時 間:101年11月1日(星期四,下午13:30整)
地 點:Yes5TV會議室【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1號3F】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常務理事
列席人員:本會幹部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十三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附件一,P.3)
五、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二,P.4-5。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說 明:自101年10月4日起至101年10月26日止申請102年度入會者,共有溫靜婕老師等
20名(國小10名、國中5名、高中職5名;名單如夾頁),其中高恩雅老師等8名為初
任或外縣市調入之教師,故入會生效日為101年度9月1日起。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有關本會搬遷新址之添購物品案。
說 明:搬遷採購所需之相關項目及費用(明細詳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有關本會搬遷新址之保全評估案。
說 明:1.依本會1-13定期常務理事會決議辦理。
2.保全評估之相關內容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蘆竹鄉光明國民小學遭校內受傷學生狀告國家賠償,因法院二審判定其傷勢惡化可歸責於本會會員體育老師陳○○、本會特別會員校護游○○,故擬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提請討論。
說 明:1.97年10月間,王姓女童被同學推擠滑倒受傷,至保健室休息,校護通知家長,但家長表示無法接送回家。王童接著上體育課,體育老師指示其進行「坐姿體前彎」測驗,王童施作後再度至保健室休息。王童仍留校,直至放學後才由同學陪同返家。自此之後,王童右下肢疼痛,並經診斷為永久性傷害而無法治癒。
2.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判決學校敗訴,並將王童傷勢惡化歸責於本會會員陳○○、本會特別會員游○○。學校目前繼續提起上訴。
3.陳○○老師於8月中旬向本會法律顧問邱律師諮詢,邱律師為其撰寫補充理由狀乙份,收費新台幣一萬元,陳○○老師欲據此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
4.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一、接受學校教師會轉介之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案件…」,同法第六條:「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光明國民小學十年來超收學生問題嚴重,本案之發生與學校超收學生之結構性問題不無關係,本會會員陳○○、本會特別會員游○○與受傷學生均為受害者,宜依前開「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酌情處理(附件二,P.6)。
辦 法: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送理事會審議。
決 議: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14附件一.doc
1-14附件二.doc
1-14附件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