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七次定期理事會議程
時 間:101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3:00整)
地 點:本會【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F】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七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5-6)
第一屆第十三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7)
第一屆第十四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8-9)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1年9月至101年11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四(P.10-11)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核101年6~9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2-15)。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2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計畫如附件六(P.16)。
辦 法:審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本會102年度預算(草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預算表如附件七(P.17-22)。
辦 法:審議通過後,先報主管機關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提案。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會務秘書陳惠心、邱芳穎考核案。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及本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辦理。
2、本會會務秘書陳惠心、邱芳穎101年度之績效考核時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
年10月31日。
3、考核成績統計表,如附件八(P.23-27)。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會務專職人員田奇峯主任、王英倩主任考核案。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及本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辦理。
2、本會會務專職人員田奇峯主任101年度之績效考核時間自101年4月1日起至101
年10月31日、王英倩主任101年度之績效考核時間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
10月31日。
3、考核成績統計表,如附件九(P.28-29)。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會務秘書陳惠心敘薪案。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
2.人力銀行調查業界秘書職務任職5-7年年資之平均薪資為32,899元。
3.考量現行物價上漲之幅度及會務秘書陳惠心工作經歷表現優良,建議按本會【「專職會
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酌增其薪資並調整敘薪為每月33,900元。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會務秘書邱芳穎敘薪案。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
2.人力銀行調查業界秘書職務任職1-3年年資之平均薪資為30345元。
3.考量現行物價上漲之幅度及會務秘書邱芳穎工作經歷表現優良,且其於新屋國中案協助
調查表現出色,又兼任福利推廣部執行祕書,建議按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
辦法】酌增其薪資並調整敘薪為每月31650元。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會務專職人員王英倩、陳文育交通補助費案。
說 明:1.本會聘任專職人員王英倩、陳文育分別居住在新北市中和區和三峽區,考量往來兩地
交通費支出較高,給予交通津貼補助,以補貼居住區到中壢火車站間區間車票價。
2.專職人員王英倩因每週固定往返辦公室一次,每月補助4趟往返票價約456元(單程票
價57元x2x4周),另考量該員會在額外時間往返辦公室,應額外給予補貼,以實報實
銷為原則。
3.專職人員陳文育每日固定到辦公室上班,每月補助往返票價約1040元(單程票價26x2
x5天x4周)。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教師組織幹部寒假培訓研習案。
說 明:計畫及經費概算,如附件十(P.30-33)。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蘆竹鄉光明國民小學遭校內受傷學生狀告國家賠償,因法院二審判定其傷勢惡化可歸責
於本會會員體育老師陳○○、本會特別會員校護游○○,故擬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提
請討論。
說 明:1.此案經本會101年11月1日召開之第一屆第14次定期常理會決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
請理事會審議。
2.在97年10月間,王姓女童被同學推擠滑倒受傷,至保健室休息,校護通知家長,但家
長表示無法接送回家。王童接著上體育課,體育老師指示其進行「坐姿體前彎」測驗,
王童施作後再度至保健室休息。王童仍留校,直至放學後才由同學陪同返家。自此之後,
王童右下肢疼痛,並經診斷為永久性傷害而無法治癒。
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判決學校敗訴,並將王童傷勢惡化歸責於本會會
員陳○○、本會特別會員游○○。學校目前繼續提起上訴。
4.陳○○老師於8月中旬向本會法律顧問邱律師諮詢,邱律師為其撰寫補充理由狀乙份,
收費新台幣一萬元,陳○○老師欲據此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
5.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一、接受
學校教師會轉介之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案件…」,同法第六條:「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
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光明國民小學十年來超收學生問題嚴重,
本案之發生與學校超收學生之結構性問題不無關係,本會會員陳○○、本會特別會員游
○○與受傷學生均為受害者,宜依前開「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
辦法」酌情處理(如附件十一,P.34)。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十二(P.35)。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PO網-附件1.pdf
PO網-附件2.pdf
PO網-附件3.pdf
PO網-附件4.pdf
PO網-附件6.pdf
PO網-附件8.pdf
PO網-附件9.pdf
PO網-附件10.pdf
PO網-附件11.pdf
PO網-附件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