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富岡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勤務差假核定原則 101.11.08制定 ~1
壹、 依據:(一)教師法及相關公教人員規定
(二)教育部教學正常化暨教育部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貳、 宗旨:(一)確保教師工作權
(二)維護學生學習權
(三)管理學校的紀律
參、 說明:(一)教職員工覓妥職務代理人並完成請假手續方能離開工作
職場,否則以曠職論。
(二)班級導師不得同時代理他班導師的職務以維護受教權。
(三)依規定上下班時間駐校服務,全程處理行政及班務。
(四)各項會議、集會及研習依導師制度辦法規定,除配合公差假外,應全程到場指導,如有特殊狀況提前會簽各處室主任,陳報校長核可後准之。
(五)上課務必5分鐘內到班進行教學活動,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並維護學生在校期間安全。
(六)學校本位教師研習,各處室主辦研習應全體參與為原則,以提升整體教師專業品質,若有特殊原因,如病假、事假、婚喪假特予准之;若補假則請另覓其他時間補休。
(七)學年及領域會議共同研討時間應共同參與,若有特殊需求可於分組討論後,准予事病假為原則。
(八)公餘部分時間進修同仁,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准予進修。
(九)凡未依相關規定出席勤務,將請人事主任電話或書面通知當事人,請當事人說明狀況,以確保教職員工的權益。
(十)出缺席狀況不良次數頻繁者,列成績考核參考之依據。
肆、 執行:經主管會議討論,校長核可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