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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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5號
附件: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摘錄)
二、桃園縣政府101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010108843號函
三、申請102年2月1日自願退休名冊
主旨:本會受理張金珍等七位教師向 貴府申請102年2月1 日自願退休之陳情乙案,請 查照見復。
說明:
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附件一)第3條第1項「學校教職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
職滿二十五年者。…」,已明訂學校教職員本身之退休請求權,而主
管機關僅得就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是否符合該條例所定「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任職滿二十五年」之要件加以審查;同條例第4-1
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
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意即凡符合上述申請退休規定之要
件,即得自願申請在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合先敘明。
二、依據 貴府101年5月3日府人給字第1010108843號函件(附件二)
,請各機關學校辦理申請102年退休登記,並要求依「說明事項」填
報退休申請表,其中說明三之(二)符合自願退休表:…4、為兼顧
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運作正常等,校長及教師申
請退休日應以102年8月1日為原則。意即102年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之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日已被限制於102年8月1日。
三、本會受理會員張金珍等七位(附件三)符合102年2月1日退休條件
者,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請 貴府核予102年
2月1日退休,並請 貴府具體以行政處分副知以憑辦理。
四、副本抄送張金珍等七位教師查照。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李漢中律師、北門國小張金珍老師等七名(如附件)、本會理監事、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75-附件1.pdf
桃縣教產工175-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