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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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邱儷萍、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國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6號
附件: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主旨: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貴局101年8月15日桃教中字
第1010037133號函,轉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
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二、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
(附件),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
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
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
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
範。
三、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 貴校(
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 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
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
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
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國中、桃園國中曾校長志宏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桃園國中本會支會、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76-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