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00.10.20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
101.05.09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司法互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保障本會會員權益,提供會員訴訟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本會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案件。
二、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但經理事會認定為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六、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 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補助額度。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101.05.19.doc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