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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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田奇峰、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僑愛國民小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87號
附件:團體協約草案乙份
主旨:有關 貴我團體協約協商之勞方協商方案、資方對應方案、團體協約協商
會議、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等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我101年12月20日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辦
公室裁決庭簽立之和解書協議內容辦理。
二、本會依前開和解書第4點第1項之協議內容,於和解書簽立後10內(即
12月30日前),提出合理、適當之團體協約協商草案(如附件),建請 貴
校於收到本會協商方案後1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三、前開和解書第4點第2項之協議內容:「甲乙雙方最遲應於本和解書簽立
後『一個月』內各自推選出協商代表3至5人,召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
據此,「一個月內之最後一日」(以和解書簽立日期101年12月20日為
準)推算應為102年1月20日(星期日),因該日為假日,故本會建議
提前兩日至工作日,即102年1月18日(星期五),召開「團體協約協
商會議」,地點依和解書第4點第3項之協議,於本會辦公室處所舉行(本
會會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若 貴校無更早之會議
時間,本會將視為同意之表示,即進行籌辦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工作。
四、本會出席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為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蔡南強老師
(南崁國中)。前開協商代表如有替換或減少,本會將依前開和解書第4
點第4項之協議內容,於協商會議7日前告知貴校。亦請 貴校提前書面
告知 貴校協商代表之姓名與職稱,以便本會知悉。
正本:桃園縣僑愛國民小學
副本:本會僑愛國小支會長楊宗霖老師(並請轉知貴校會員)、本會理監事(e-mail傳送)
、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87-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