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代課教師權益】本會請教育部函釋「支鐘點費之長期代課教師」於86年6月4日至97年11月25日期間之年資是否可採計提敘?
文/田奇峯(本會勞資關係部)
「公立學校教職員的敘薪辦法」沒有法源依據,由來已久。對於可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教育部常因個案不同而作出補充的函釋。
在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前後,一些老師舊的「代課」年資是否可以提敍薪級,也經常發生爭議。
本會發現86年6月4日「聘任辦法」發布後至教育部97年、98年之函釋出爐前,教育部仍存在一個尚未解釋清楚的空間,亦即如果教師在這期間提出代課年資提敘申請,究竟應用何種標準判別是否採計「代課」年資?
其實,86年6月4日「聘任辦法」發布前,各縣市或各校亂用「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職稱,加上一些學校為了省錢,將實質上屬於代理身份的老師,改聘為支領鐘點費的「代課」老師,造成認定上的混亂與困難。本會希望教育部能從寛解釋及認定採計這些代課的年資,才不會白費這些代課老師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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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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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一○二桃縣教工字第0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乙情,煩請函釋「支鐘點費之長期代課教師」於86年6月4日至97年11月25日期間之年資是否可採計提敘,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向依 貴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即「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按,貴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1)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2)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3)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規定辦理。
二、惟 貴部另以97年11月25日台(一)字第0970222488號函釋,稱82年2月13日函文所指「長期代理(課)年資」,應係指86年6月4日發布「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職前年資是否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作為其是否提敘之判準。
三、 貴部為避免爭議,再度以98年5月7日台人(一)字第0980052080A號函補充規定:「…(二)自97年11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前所任公私立中小學『支鐘點費之長期代課教師年資』,仍得依教育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辦理提敘。(三)自97年11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仍得依教育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採計提敘薪級,惟86年6月4日後所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
四、綜觀 貴部前開三份函釋,僅解釋86年6月4日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前及97年11月25日函文後「支鐘點費之代課教
師年資」應如何採計提敘,尚未解釋倘若教師於86年6月4日至97年11月24日期間提出代課年資提敘申請,該時因未有97年11月25日之函釋,是否仍得依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辦理提敘?煩請 貴部函釋惠復。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理監事(e-mail傳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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