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966
電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田奇峯、陳惠心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一○二桃縣教工字第0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乙情
,煩請函釋「支鐘點費之長期代課教師」於86年6月4日至97年11月
25日期間之年資是否可採計提敘,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向依 貴
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即「公立國民中小學教
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按,貴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
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
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1)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
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
核備有案者。(2)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
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3)其代課(理)期間服
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規定辦理。
二、惟 貴部另以97年11月25日台(一)字第0970222488號函釋,稱82年
2月13日函文所指「長期代理(課)年資」,應係指86年6月4日發布「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職前年資是否係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作
為其是否提敘之判準。
三、 貴部為避免爭議,再度以98年5月7日台人(一)字第0980052080A號函補
充規定:「…(二)自97年11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86年6月4日『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前所任公私立中小學『支鐘點
費之長期代課教師年資』,仍得依教育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
號函辦理提敘。(三)自97年11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86年6月4
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
理』教師年資,仍得依教育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採計
提敘薪級,惟86年6月4日後所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
敘」。
四、綜觀 貴部前開三份函釋,僅解釋86年6月4日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前及97年11月25日函文後「支鐘點費之代課教
師年資」應如何採計提敘,尚未解釋倘若教師於86年6月4日至97年
11月24日期間提出代課年資提敘申請,該時因未有97年11月25日之
函釋,是否仍得依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辦理提敘?
煩請 貴部函釋惠復。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理監事(e-mail傳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