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9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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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學校護理師,您辛苦了!
文/邱儷萍(本會文宣部主任)
學校護理師有多辛苦?常常孩童受傷或身體不適、突然來的流行疾病、例行的衛教宣導,還有許多報表要填寫、資料要建立…都落在學校的護理師身上。學童問題處理得宜,大家往往視為理所當然;處理不善,可能會引來家長不諒解,甚至還吃上官司。所以,學校護理師兢兢業業、如履薄冰的站在衛生保健第一線的工作崗位上,真的非常辛苦。然,面對學校護理師責任重且事務多的事實狀態下,桃園縣教育局確有要加油的地方,以下為其中一事:
教育局没有落實法令規定,40班以上,多增一名學校護理師
學校衛生法係於91年2月6日公布實施,該法第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40班者,應置護理人員1人;40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2人。……。」
也就是法令早在民國91年就規定,40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2人,目前桃園縣的狀況,是從101學年度開始,才每年增加3位護理師的速度,逐年補齊。也就是目前只有3所40班以上的學校有2名校護,換句話說 今年是102年,等於是讓學童得不到適當照護人力及護理師長期過勞1人當2人用,整整有11年之久!
監察院調查報告:桃園縣政府未依法編制應有之護理人員,核有缺失
為什麼落實40班以上至少要有2名護理人員如此重要?且看監察院針對光明國小違法超收學生的調查報告(註一),光明國小有75班,每天傷病人次約76-125人,其中外傷人次41-83人,可以想見光明國小下課時間、體育課學童擦撞傷或學童身體不適,健康中心每天人滿為患的程度!在這樣的情況下,護理師還有其他衛生業務要處理,真的讓護理人員疲於奔命,若有一些醫療糾紛,家長怒告,這背後是不是桃園縣政府未補足應有之護理人員,導致學生健康安全出問題之政策疏失?難怪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說:「桃園縣政府至今仍以地方財政狀況,必須至104年方可補足,其違法狀態迄今長達10餘年,影響光明國小學生及教職員工身心健康,核有疏失。」
教育部統合視導報告,指正桃園縣教育局學校護理人員不足
101年教育部統合視導的報告中(註二),桃園縣學校衛生的視導成績並不理想,其中分數被拉低的,就是護理人員編制不足這一項,滿分8分,桃園縣只獲2分,是所有十三個評比項目中,分數最低的,也是22個縣巿中排名倒數第6,只贏過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彰化縣、南投縣,也因為這個拉拉隊,讓桃園縣學校衛生的視導成績,吃了一個乙等。教育部指示桃園縣,要儘速依法補足護理人員,以確保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至遲至104年度應補齊學校護理人員。
綜上,學校護理師是推動學校衛生健康工作的主力,也是學校診斷及治療學生健康的第一線工作人員,可說是非常重要。在監察院指正本縣護理人力不足已違法10餘年,及教育部指示本縣至遲104年度應補齊學校護理人員之下,本縣卻以每年只增3名護理人力的龜速進展,實罔顧學生健康安全及護理師的過勞現狀,也無視監察院及教育部的指正指示。在桃園縣每年都有錢辦大型活動宣傳行銷的同時,是否更該編列經費補足護理人力,照顧本縣未來的主人翁,也照顧基層的護理人員,如此才是教育的落實,紮實的在辦教育,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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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壹、案 由:據訴,桃園縣蘆竹鄉光明國民小學疑長期超收學生,致該校師生使用教學設備及校舍面積均嚴重不足,影響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甚鉅,究實情為何?認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乙案。
…
三、 學校衛生法公布後,桃園縣政府未能依規定落實至少編制兩名護理人員,影響光明國小學生及教職員工身心健康,核有疏失。
(一)學校衛生法係於91年2月6日公布實施,該法第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40班者,應置護理人員1人:40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2人。……。」
(二)光明國小91學年度以後總班級數如下:
學年度 | 總班級數(班) |
91 | 52 |
92 | 60 |
93 | 65 |
94 | 69 |
95 | 71 |
96 | 72 |
97 | 72 |
98 | 72 |
99 | 72 |
100 | 75 |
(三)該校學校護理人員設置1人,其近6年學生因校園意外事件送醫之件數如下:
學年度 | 校方送醫件數(件) |
95學年下學期紀錄 | 3 |
96學年上下學期 | 4 |
97學年上下學期 | 9 |
98學年上下學期 | 1 |
99學年上下學期 | 9 |
100學年上下學期 | 8 |
97 | 72 |
98 | 72 |
99 | 72 |
100 | 75 |
至於上開資料是否真實正確,該校表示,學生意外事件具急迫性,護理師需做緊急處理並聯繫相關人員協助及通知家長,於忙亂中常疏漏登記,以致送醫人數登錄偏低。而自101年6月至10月,健康中心日誌登記,每天傷病人次約76-125人,其中外傷人次41-83人。
(四)本院詢問桃園縣政府:「校護何時可補足?」,該府答復:「光明國小可能要到104年。因地方財政狀況,故考慮逐年增加」。
(五)學校衛生法係於91年2月6日公布實施,該法第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40班者,應置護理人員1人:40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2人。……。」光明國小於該法公布之時已達52班,依規定至少應置護理人員2人,桃園縣政府至今仍以地方財政狀況,必須至104年方可補足,其違法狀態迄今長達10餘年,影響光明國小學生及教職員工身心健康,核有疏失。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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