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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導師遴聘實施要點

 88/08/30: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草案訂定

 89/02/22: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9/08/25: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8/27: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實施目的:

  一、落實導師責任制,提升兼任導師職務之榮譽使命。

 二、建立導師職務之任期、輪休、免任、緩任、替代與聘任原則。

 三、建立公開、公平、人性、制度化的原則,讓全體教師參與導師工作。

 四、建立兼職導師輪替制度,以促進和諧的教學氣氛與學校文化。

貳、實施辦法:

一、聘任對象:

    全體教師除兼任行政人員、輪休人員、免任人員、緩任人員外,一律為

    導師聘任對象。

二、任期原則:

1.導師之任期,一律以擔任原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2.自願擔任導師者、中途接任導師者、經協商調整班級導師者,均以帶新班級學生至畢業為一個任期。

三、輪休原則:

1.擔任導師一個任期之後,得輪休一年。

2.經協商中途辭兼導師職務者或離開行政職務者,得輪休一年。

3.連續擔任導師二個任期滿六年者,得輪休二年;連續擔任導師三個任期滿九年者,得輪休三年;餘此類推。

四、免任原則:

1.年滿五十五歲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2.年滿五十三歲且肯定於五十五歲退休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3.在本校服務屆滿二十五年以上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4.在本校兼任導師屆滿二十年以上者,得免兼導師職務。

5.不適任導師得中途以書面報告通知免兼,但免兼事由得送考績委員會作為參考之依據,情節嚴重者得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作為優先超額或續聘與否之審議。

五、緩任原則:

1.女性教師若預產期在擔任一年級新生班級導師職務工作之上學期(九月至十二月)者,可於學年開學前兩個月提出醫師證明,簽請校長同意後,得緩任一年。

2.患有疾病不能勝任導師工作者,應於學年開學前兩個月提出公立醫院證明,簽請校長同意後,得緩任一年。         

3.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該學年兼任導師工作者,應於學年開學前兩個月提出書面報告,經行政會報審查通過後,得緩任一年。

4.依師資結構加以衡量,若該教師遴聘後難以兼顧班級事務及其教學工作(例如合唱團、童軍團等),經相關處室提行政會報審議後,得緩任一年。

5.夫妻同在本校服務,當其中一人兼任導師或行政工作時,學校視需求情形決定另一人可否緩任之。

六、替代原則:

1.聘任對象若私下商請免任人員替代其兼任導師職務,年資可折算予聘任對象。

      2.替代原則需事先徵詢訓導處同意後方予採計。

七、聘任原則:

1.以自願為原則,聘任之優先順序為:

(1)自願擔任者;

(2)訓導或教務處商請同意擔任者;

(3)該學年度之新進合格教師;該學年新進合格教師最高比例不得超過該年級1/2

(4)聘任對象中,依積分排序者(積分低者優先,若積分相同時,則依擔

任導師年資較少者、年紀較輕者為優先)

          惟,上述單項或累計項目人數超過班級總數時,訓導處可依實際需要

          遴選之。

        (5)得視教學、訓導、輔導工作之考量,簽請校長核可後,以積分排序順位遞補。

2.導師獲聘後,除非依免任原則或緩任原則之第二、第三條款,在一個任期中不得中途辭兼導師職務。

      3.導師工作於學年中途出缺,則依代理導師實施要點(另訂)遞補之。

八、聘任程序:

1.由訓導處依聘任原則遴選,知會教務處、輔導室等有關單位之意見,

排定導師名冊。

2.導師名冊擬妥後,由訓導處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並由人事室依權責核發導師兼職聘書。

參、積分計算方式:

一、在本校擔任專任教師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一分。

二、在本校擔任童軍團長、合唱團指揮、合作社經理等職務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二分。

三、在本校兼任導師職務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三分。

四、在本校兼任行政人員年資每滿一年採計三分。

五、上述四項年資不可重複採計。

六、男性教師若服兵役係於本校任內,其服役年資比照專任教師年資;留職停薪者其年資不予採計;請育嬰假及病假若滿一學年者其年資亦不予採計,若滿一學期者則年資折半。

肆、本實施要點提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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