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於3月1日寄發之102年度會員經常會費催繳通知書
1. 本會會費繳納採預繳方式,以年度為單位(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2. 102年會費繳納公文(一○○桃縣教工字第152號),本會已於101年9月14日發函各級學校支會辦理會費收取事宜,繳費期限為101年12月31日止。
3. 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據本會章程第14條規定:「會員逾期未繳清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
故本會於102.3.1對101年度之本會會員至102.2.28為止,仍未繳交102年度經常會費者寄出會費催繳通知書,為本會基於章程所必須採取之措施,亦是善盡對所屬會員因停權而衍生對其會員權益造成損害之告知義務。
4. 依本會章程第12條規定略以,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一、勞資爭議事件之協助處理。二、免費勞動法令諮詢服務。三、…各項福利優惠。四、參加本會辦理之進修研習、職業訓練及相關活動。…..等依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利。
此外,本會未來逐步完成之各校(支會)團體協約亦僅適用於本會會員,故會員資格之認定 對於會員權益的影響非常重要。
5. 綜上,本會必須善盡職責,以「提醒」的方式,保障會員權益,個別寄發書面催繳通知,
以利會員及本會雙方於催繳期(3月31日止)結束前皆確認無誤,.停權名單亦將於4月份理事會議審議通過後確認。
備註:本會章程第十四條
會員逾期未繳清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
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因未繳會費而受停權處分者,於繳清會費後復權。
會員未繳清會費超過一年以上者,視同出會。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2年,追補之會費繳清後,
始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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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0301
102會員會費催繳通知書(樣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