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十一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福利廠商申請會員卡案。
說 明:1.每年均提供一張免費的會員卡給予特約廠商。
2.特約廠商提出要求,是否能給予更多的會員卡,以供其員工使用。
3.鑑於本會有贊助會員之類別,是否應將其歸入該屬。
4.評估特約廠商對於本會歷來及往後廣告和贊助的效益影響。
5.相關辦法詳如附件十六(P.43)。
辦 法:請討論。
提案十二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會務人員、理監事及本會派出代表保險案。
說 明:1.鑒於案由人員因活動、會議及工會業務相關工作,常得舟車往返,承擔發生意外之風險
極高。
2.期能給予該屬人員加投保險,使其無後顧之憂。
3.相關投保資料分析,詳如附件十七(P.44-45)。
4.原保單將於3月28日到期。
辦 法:請審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十八(P.46)。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派辦法」(草案)之訂定,提請討論。
說 明:1.有關檢討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出席協商會議之機制、代表順位及人選是否有調整之
必要乙案,102年2月7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會議決議:「請勞資
關係部主任草擬「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派辦法」,將選派方式、人數、任期(以一學年
為一任)、權利義務、遞補方式等事項訂入辦法中,送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2.本會現行出席團體協商會議之機制,係以100年10月20日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中
選派下列人員按順位代表本會對外出席團體協約協商會議:1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
理事長為當然代表、2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3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4范姜仲宇
老師(新屋國小)、5蔡南強老師(南崁國中)、6高孟琳老師(內壢高中)、7溫淑君老師 (新
勢國小)、8葉國鴻老師(啟文國小)、9蘇俊叡老師(仁和國小),共9名;候補名單依序
為:1田興老師(龍潭國中)、2余小黛老師(龍興國中)、3李自強老師(義興國小)、4
周文壕老師(新明國小)、5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
3.102年3月7日第1屆第18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修訂通過「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
約協商代表選派辦法」(草案)乙份,如附件十九(P.47)。
辦 法:提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五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草案)之訂定,提請討論。
說 明:1.團體協約法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
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
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違約金」、
「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同法第24條:「團
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
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2.準此,工會約束會員遵守團體協約之制度設計為何?如何制定此制度,釐清及分攤個別
會員履約與工會履約的責任?102年2月7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會
議決議:「針對工會構成違約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請勞資關係部擬訂「工會及會員
履約責任辦法」(暫定),送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草案)」(附件如夾頁),另提供參照
之「團約履約義務及本會章程相關條文」(附件二十,P.48-49)。
辦 法:提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六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修訂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1.團體協約法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
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
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違約金」、
「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同法第24條:「團
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
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2.準此,為強調遵守已簽訂之團體協約為會員之義務,宜修訂本會章程第十一條有關會員
義務之內容。另依102年2月7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會議決議,為
加強本會訂定相關履約義務辦法之法源基礎,亦應作相關修訂。
3.具體增訂文字如下(底線為增訂文字):
增修條訂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一條 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 前項遵守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僅限簽訂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之會員。 本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授權理事會訂定之。 | 第十一條 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 一、本條第一項增加「團體協約約定」之文字。 二、考量本會團體協約適用範圍可能僅止於簽訂之學校,第二項明訂履約義務以簽訂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之會員為限。 三、第三項提供本會「本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訂定之法源。 |
辦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七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地點及大會相關事宜。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辦理。
2.擬召開時間: 5月18日(六)下午,建議地點:內壢高中(桃園縣中壢市成章四120號)
場地收費標準見附件二十一(P.50)。
3.1-3定期大會工作管制表如附件二十二(P.51-52)。
4.建議中午以歐式自助餐形式供餐,增加各校代表互相交流的機會。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八
提案人:副理事長
案 由:本會103年度會費優惠方案
說 明:1.透過會費優惠,回饋持續加入的會員,並鼓勵新會員加入。
2.個人優惠方案:
會員類別 | 優惠方案 | 優惠期限 |
新進會員 | 入會費800元 (每人減400元) | 即日起至103.4.30 |
舊會員 |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900元(每人減300元) | 即日起至102.11.30 |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000元(每人減200元) |
102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100元(每人減100元) |
3.辦 法:通過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九
提案人:文宣部
案 由:本會辦理102年環境教育研習--2013珍愛藻礁千人健行活動,加入協辦單位或聲援單
位。
說 明:加入協辦單位:當天至少派二位夥伴擔任志工。
加入聲援單位:回函示意、鼓勵會員參加即可。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二十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光明國小體育老師陳○○、本會特別會員校護游○○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案,提請討論。
說 明:1.依本會1-7定期理事會決議延期討論。
2.此案經本會101年11月1日召開之第一屆第14次定期常理會決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
請理事會審議。
3.在97年10月間,王姓女童被同學推擠滑倒受傷,至保健室休息,校護通知家長,但家
長表示無法接送回家。王童接著上體育課,體育老師指示其進行「坐姿體前彎」測驗,
王童施作後再度至保健室休息。王童仍留校,直至放學後才由同學陪同返家。自此之後,
王童右下肢疼痛,並經診斷為永久性傷害而無法治癒。
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判決學校敗訴,並將王童傷勢惡化歸責於本會會
員陳○○、本會特別會員游○○。學校目前繼續提起上訴。
5.陳○○老師於8月中旬向本會法律顧問邱律師諮詢,邱律師為其撰寫補充理由狀乙份,
收費新台幣一萬元,陳○○老師欲據此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
6.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一、接受
學校教師會轉介之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案件…」,同法第六條:「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
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光明國民小學十年來超收學生問題嚴重,
本案之發生與學校超收學生之結構性問題不無關係,本會會員陳○○、本會特別會員游
○○與受傷學生均為受害者,宜依前開「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
辦法」(如附件二十三,P.53)酌情處理。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二十一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啟英高中老師蕭○○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案。
說 明:1.蕭師於清華高中任教時,在99年11月26日執行值週老師業務,業務內容為檢查校車
證及服裝儀容,值勤期間有校車違規迴轉壓傷女學生,家長對司機、遊覽車公司及學校
提告。
2.校方在未告知當事人情況下,呈報蕭師為現場校車監督指揮人員,蕭師因此成為被告。
3.蕭師原為非會員,於101年7月26日入會,會員卡號為TEU101-06960,並於101年8
月21日依「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如附件二
十四,P.54)繳納服務費20000元,本會協助蕭師委託邱律師協助處理,全案於101年
11月16日調解成立結案。
4.律師委任費用共計40000元整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