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中 | 國中 | 國小 |
教師員額編制 | 2.5 | 2.0 | 1.5 |
人事 | 設置方式 | 專職行政人員;人事室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 | 專職行政人員,依人事設置標準辦理。 | 多為教師兼職, PS: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 |
會計 | 專職行政人員;高級中學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專職行政人員;依主計人員設置標準辦理。 | 多為教師兼職, PS: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 |
文書 | (專職行政人員) | (專職行政人員) | (多為教師兼職) |
出納 | (專職行政人員) | (專職行政人員) | (多為教師兼職) |
事務 | (專職行政人員) | (專職行政人員) | (多為教師兼職) |
幹事 | 配置方式 | 依各處室所需設置,若干。 | 全校總需人數。 | 全校總需人數。 |
設置人數 | 所需人數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即可。 | 36班以下者,置2~9人, 37班~72班者,置3人~13人; 73班以上者,置5人至20人。 | 72班以下者,置1人~3人; 73班以上者,置3人至5人。 |
設置類別 | 高級中學得置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技士、技佐… 等。 | 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工藝工廠雜工等) | 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 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 |
護士或護 理師 | 所需人數 | 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即可。 | 72班以下者,得置1人; 73班以上者,得置2人,並得置兼任醫師。 | 72班以下者,得置1人; 73班以上者,得置2人,並得置兼任醫師。 |
住宿生輔導員 | 所需人數 | 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即可。 | 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 12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1人, 50人以上住宿生者, 得置2人。 | 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 12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1人, 50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2人。 但學生宿舍有11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1人或指派 專人兼任。 |
營養師 | 所需人數 | 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即可。 | (多未聘任) 自行辦理學校午餐者,每校得置營養師或特約營養師。 | (多未聘任) 自行辦理學校午餐者,每校得置營養師或特約營養師。但採聯合辦理者,其人員設置,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