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九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102年4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00整)
地 點:本會【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F】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彭如玉、羅焜榮、蘇俊叡、林奕均
列席人員:李自強、莊景旭、高孟琳、田奇峯、王英倩
請假人員:【公假】范姜仲宇、蔡南強、羅浚瑀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十八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附件一,P.4-6)﹝通過﹞
五、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說 明:自102年3月7日起至102年4月9日止申請102年度入會者,共有李佳慧老師
等59名(國小41名、國中17名、大學1名;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有關本會章程第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三十、四十一條修訂乙
案,提請討論。
說 明: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二,P.7-10)。
辦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三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有關本會選舉辦法第九、九之一、十九之一、二十四之一條文及第6章章名修訂乙案
,提請討論。
說 明:條文章名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三,P.11-12)。
辦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四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鼓勵會員代表出席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獎勵辦法。
說 明:1.依本會1-8定期理事會決議辦理。
2.建議採購教育類圖書贈送給有參加大會之會員代表,圖書價格以200元為上限。
3.經費由本會「司法互助基金」支付。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採購圖書禮券200元做為獎勵辦法。
提案六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修正案。
說 明:1.依本會1-8定期理事會決議辦理。
2.修正內容詳如下列對照表。
辦 法:請審議。
條次 | 新條文 | 原條文 | 備註 |
第六條 | 「非會員」自繳費加入本會之次日起9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唯本會組織區域內之當學年度初任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前項非會員於繳費入會之次日起9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處理過程若需動用本會司法救助基金,其所申請之金額不得超過上述費用為原則。 | 「非會員」自繳費加入本會之次日起9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唯本會組織區域內之當學年度初任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前項非會員於繳費入會之次日起9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 | |
決 議:修正後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案。
說 明:1.依本會1-8定期理事會決議辦理。
2.修正內容詳如下列對照表。
辦 法:請審議。
條次 | 新條文 | 原條文 | 備註 |
第五條 |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案件。前述會員須連續加入本會,但初任本會組織區域內之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二、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但經理事會認定為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六、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案件。 二、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但經理事會認定為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六、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 |
決 議:修正後通過,並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提案八
提案人:副理事長
案 由:本會103年度會費優惠方案。
說 明:1.1-8理事會通過個人優惠方案。
會員類別 | 優惠方案 |
新進會員 | 入會費800元 (每人減400元) |
舊會員 |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900元(每人減300元) |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000元(每人減200元) |
102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100元(每人減100元) |
2.集體優惠方案:新進會員申請「集體入會」:
a.3人以上入會費600元(每人減600元)。
b.同校滿5人免入會費(每人減1200元)。
c.期限:即日起至102.11.30。
3.辦 法:通過後提下次理事會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並提下次理事會審議。
會員類別 | 優惠方案 |
新進會員 | 入會費600元(每人減600元) |
2人同行入會費再減半 入會費300元(每人減900元) |
舊會員 |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900元(每人減300元) |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000元(每人減200元) |
102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100元(每人減100元) |
提案九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草案)之訂定,提請討論。
說 明:1.團體協約法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
會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團體協約得約
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
違約金」、「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同法
第24條:「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
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2.準此,工會約束會員遵守團體協約之制度設計為何?如何制定此制度,釐清及分攤
個別會員履約與工會履約的責任?102年2月7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
代表會議決議:「針對工會構成違約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請勞資關係部擬訂「工
會及會員履約責任辦法」(暫定),送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草案)」(附件如夾頁),另提供
參照之「團約履約義務及本會章程相關條文」(附件如夾頁)。
辦 法:提請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提下次理事會議通過。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