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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

 

    間:102418日(星期四,下午1300整)

    點:本會【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2F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羅焜榮、蘇俊叡、林奕均、侯振輝、高孟琳、周文壕、余小黛、葉美城李自強、

          劉曙霞

請假人員:【公假】范姜仲宇、蔡南強、羅浚瑀、張玉玲、楊震秋游家翔葉國鴻、許開力

                  邱儷萍

          【事假】田興

列席人員:莊景旭、孫培堅、田奇峯、王英倩、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八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6-12﹝通過﹞

第一屆第十九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13-16﹝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3月至4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17-18)﹝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總幹事

  :修正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地點及大會相關事宜。

  1.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辦理。

        2.擬召開時間: 5月18()上午,建議地點:內壢高中(桃園縣中壢市成章四120)

        3.會後增列「教育座談」,中午以歐式自助餐形式供餐,增加各校代表互相交流的機會。

  請審議。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修正案

  1.依本會1-19定期常務理事會決議辦理

        2.修正內容詳如對照表。

  :請通過

條次

新條文

原條文

備註

第六條

「非會員」自繳費加入本會之次日起9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唯本會組織區域內之當學年度初任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前項非會員於繳費入會之次日起9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處理過程若需動用本會司法救助基金,其所申請金額不得超過上述費用為原則

「非會員」自繳費加入本會之次日起9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唯本會組織區域內之當學年度初任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前項非會員於繳費入會之次日起9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案,提請討論

  修正內容詳如對照表。

  :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條次

新條文

原條文

備註

第四條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本會會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本會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案件。前述會員須連續加入本會,但初任本會組織區域內之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二、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但經理事會認定為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六、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案件。

 

 

二、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但經理事會認定為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前二項案件,若為集體訴訟,則依桃園縣律師公會相關規定收費予以補助。

六、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九條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議:通過,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審議

  

提案四

提案人總幹事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案,提請討論

  修正內容詳如對照表。

  :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條次

新條文

原條文

備註

第四條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議:通過,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審議

 

提案五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確認518召開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十五日前確定。」

        2.本屆會員代表名單如附件P19-20(共92位)。

  法:請討論。

  議:1.南門國小-黃瑞敏老師等共13名,因未繳交102年度會費故停權。

        2.通過92名會員代表名單

 

 提案六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福利廠商申請會員卡彙整案。

  明:1.依據第一屆第八次定期理事會決議辦理。

        2.本會每年均提供一張免費的會員卡給予特約廠商。

 3.特約廠商提出要求,是否能給予更多的會員卡,以供其員工使用。

 4.鑑於本會有贊助會員之類別,是否應將其歸入該屬。

 5.評估特約廠商對於本會歷來及往後廣告和贊助的效益影響。

 6.相關辦法詳如附件五(P.21)

  法:請討論。

  議:通過

 

提案七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有關本會章程第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三十四十一條修訂乙

        案,提請討論。

  明: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六P.22-25)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議:修正後通過,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審議

 

提案八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有關本會選舉辦法第九、九之一、十九之一、二十四之一條文及第6章章名修訂乙案

        ,提請討論。

  明:條文章名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七P.26-27)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議:修正後通過,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審議

 

提案九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本會103年度會費優惠方案。

  明:1-18定期常務理事會通過優惠方案。

  法:通過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會員類別

優惠方案

新進會員

入會費600元(每人減600元)

2人同行入會費再減半

入會費300元(每人減900元)

舊會員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900元(每人減300元)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000元(每人減200元)

102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100元(每人減100元)

 

 

 

 

 

 

 

 

 

 

 

 

 

 

 

  議:延期討論,廣徵意見以利優惠方案更為周延

 

提案十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有關「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草案)之訂定,提請討論。

  明:1.團體協約法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

          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

          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違約金」、

          「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同法第24條:「團

          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

          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2.準此,工會約束會員遵守團體協約之制度設計為何?如何制定此制度,釐清及分攤個別

          會員履約與工會履約的責任?10227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會

          議決議:「針對工會構成違約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請勞資關係部擬訂「工會及會員

          履約責任辦法」(暫定),送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草案)」(如附件八P.28)

  法:提請審議。

  議:通過

 

提案十一

提案人:教學研究部

  由:請審議本會102年「暑期跨縣市幹部交流培訓暨生態人文」研習計畫案。

  明:1.依據102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2.計畫草案如夾頁。

  法:請審議。

  議:修正後通過,計畫若有需修正或調整者,授權常務理事會

 

提案十二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九P.29)。

  法:請審議。

  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由:有關本會章程第十三條修訂乙案,提請討論。

    明:條文修正對照表(如夾頁)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議:通過,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審議

 

 

 

 

九、散會

 

 

夾頁---修第13條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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