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成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贊助會員及其相關權利義務之辦法
102年4月18日 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舉凡未能成為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者,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即可加入成為贊助會員。
第三條 贊助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享有與一般會員同等之特約廠商各項福利優惠。
二、得參加本會辦理進修研習、職業訓練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 贊助本會之各項活動(非廣告刊登),金額累積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得免費申請贊助會員。若所屬單位之人員需另申請成為贊助會員,以每名每年新台幣壹仟元辦理之。唯申請人數以十人為限。若停止贊助,其贊助會員資格即終止。
第五條 於本會之各項文宣刊登廣告,金額累積達新台幣叁萬元以上者,得免費申請贊助會員。若所屬單位之人員需另申請成為贊助會員,以每名每年新台幣壹仟元辦理之。唯申請人數以十人為限。若停止刊登,其贊助會員資格即終止。
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