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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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邱芳穎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29號
附件:無
主旨:反映本會會員桃園國中教師會有關校務會議重行召開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 桃園國中教師會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2號函辦理
二、 查「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做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然 貴局卻以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曲解該要點,擴張解釋進而要求桃中經校務會議通過之辦法修改成「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此舉將憑空創設校長之核可權,曲解法令,莫此為甚!
三、 按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乃教師法17條2項明文之規定,故各校經校務會議訂定之相關辦法,性質上即屬「授權命令」。今 貴局以一紙函釋所創設之校長核可權,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母法(國民教育法第10條),創設法令所無之限制,此實非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該有之作為。
四、 就法位階而言,各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與本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同屬授權命令,故彼此間無法律優位(越)原則之適用,況在國教法中僅授權主管行政機關就校務會議成員之比例訂定規範,何來校長對校務會議之決議有核可或核定之權力?
五、 依法行政,乃現代文明國家行政機關之基本素養,由 貴局前揭函釋可知,除欠缺此素養外,更充分顯露行政權獨大的霸權心態。誠望 貴局能及時更正錯誤,並積極提升法治素養,如此,方不枉稱為「教育局」,也才能真正為國民樹立典範!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桃園國中教師會、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