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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umi3172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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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章程

100.05.01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05.19 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30條、33 條、刪除第32 條第5 款、增列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第37 條第2

102.05.18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61113141718192124303137 條;增列第11條第34項、第41條第23

103.5.24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新增第17條第2項,修正第23條第1

104.6.11第二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256812

106.6.15第三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812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各級學校教育人員,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五條

本會以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2樓。

第貳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教育人員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之促進。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七、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八、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九、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十一、訂定教育人員專業倫理規範。

十二、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三、辦理教育人員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十四、提昇各級學校教育品質及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五、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六、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參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

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之受僱人員及學校退休人員仍從事教育工作獲致薪資報酬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於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公私立學校或市立幼兒園退休人員、校長及、護理師(護士)及職員等經銓審有案者或於本會組織區域外之教師,均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一般會員之程序如下: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含會費授權轉帳扣繳同意書),送交本會所屬學校支會並繳交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十條

申請成為本會特別會員,應填寫入會申請表,送交本會承辦單位並完成繳費,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特別會員。申請成為贊助會員者,亦同。

第十一條

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團體協約約定費之義務。

前項遵守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僅限簽訂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之會員。

本會團體協約履約義務辦法授權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之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後,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本會贊助會員除無前項之選舉、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會員同。

第十三條

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有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之情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經理事會送監事會查明屬實者,本會理事會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理事會得議決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當年度未繳清經常會費,經本會網站公告或通知,限期催繳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因未繳會費而受停權處分者,於繳清會費後復權。

會員逾期未繳清會費超過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處以出會處分。

前項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2 年,追補之會費繳清之次日起90天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除名時,須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肆章 選舉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之會員,原則以各學校支會為選舉區,選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權利。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支會,但具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係代表學校支會行使權利、恪遵義務。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直接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聘任之。

正、副理事長為本會當然會員代表,但不佔所屬支會之會員代表名額。

第十九條

本會之理事合計二十七人,除正、副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外,其餘為票選理事。

理事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候補理事名額以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票選理事及監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選任之。

大專院校教育人員或私立幼稚園教育人員之會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各保障理事一名。

本會選任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及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之選舉,候選人應先辦理參選登記,登記時須具備下列資格:一、本會會員身份。二、繳納保證金。其登記、選舉、罷免之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應由理事會推派一名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事長任期未滿二分之一者,應於二個月內重新選任之。

副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繼任之。

第伍章 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四至五人,與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共七人。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任期一屆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監事組成之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其所遺任期尚有一年以上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一人繼任之,任期不足一年時,應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專職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學校支會會長,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於組織區域內得設立學校支會,該校會員達3 人以上時,得設1名學校支會會長,並以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擔任為原則,執行工會職務。

前項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方式、任期、解任、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各領域表現傑出之非本會會員之社會人士,得經理事會後決議後聘為顧問。

第陸章 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監事。

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四、審議本會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議決與其他工會組織之聯合或合併。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爭議權之行使,但調解、仲裁不在此限。

八、議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九、議決會員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十、議決本會各項事業及基金之創立。

十一、依本章程規定議決本會內部規章。

十二、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三、其他與本會任務或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三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三、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四、選派協商代表處理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

五、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六、審議會員(會員代表)之停權及會務人員之任免。

七、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八、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九、涉及會員工會勞資糾紛之調處。

十、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十一、議決調解、仲裁相關事項。

十二、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三、審議會員之出、入會申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提名總幹事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五、擔任團體協約簽訂時之法定代表人。

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並依本章程規定代理理事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審核年度收支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柒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一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之一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五人以上或學校支會三個以上之連署,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五日前提出,始得列入大會議程。

臨時動議除提案人外,應有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於大會開始前以書面向大會提出,始得成立。

第三十八條

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不假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受委託以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有關會員代表之委託方式、條件、數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會員代表大會定之。

第捌章 財 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經常會費: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司法互助基金費: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佰元整。

四、公益救助基金費: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佰元整。

五、協商服務費:依法令或本會締結團體協約之規定對象、金額及方式,向本會組織區域內之非會員收取。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八、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九、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十、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十一、其他收入:前十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費用,得採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每年1231日前,由學校支會會長代收並繳納下年度會費至本會或本會指定之金融帳戶。

二、授權會員服務之學校,自薪資中轉帳扣繳至本會指定之金融帳戶。

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經費,授權理事會訂定優惠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每月編製月報表送常務理事會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理事會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各學校支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應依法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財務報表。

四、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第四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辦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發表時間︰2013/6/7 上午 10:49:04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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