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程
時 間:102年6月13日(星期四,下午13:00整)
地 點:莫內日出印象咖啡【桃園縣中壢市民權路光明公園1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8)
第一屆第二十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9)
第一屆第二十一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10)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年4月至5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四(P.11-13)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審議本會「以公假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名單。
說 明:1.依據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
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
3月26日勞資1字第1020057258號函辦理。
2.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本法第36條所訂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
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
業務。二、從事或參加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
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
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3.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
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參酌「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二)
字第1010084782號函」、「教育部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000650
號函」、「教育部102年5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73975號函」辦理。(如附件
五,P.14-21)
4.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本會參酌會員代表大會手冊之重要會務工作報告
(101/5/8~102/4/30)提出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之需求與名單如下:
◎理事長:彭如玉(山豐國小),【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為
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
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間<
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副理事長:羅焜榮(楊明國中)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
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
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總幹事:李自強(義興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為
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
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間
<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教學研究部主任:林奕均(平興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政策研究部主任:高孟琳(內壢高中)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九節為原則,每週二、四、五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
務之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福利推廣部主任:蘇俊叡(仁和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文宣部主任:邱儷萍(南興國小)【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
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
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
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專業發展部主任:莊景旭(龍岡國中)【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資訊管理部主任:余章維(山豐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六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5.所請公假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本會理事長處理「新屋國中三位教師違法案」,遭陳建志等接連提起損害名譽告訴,司
法互助基金動支案。
說 明:1.本會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召開記者會與向有關單位陳情方式,處理「新屋國中
三位教師違法案」。
2.本會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因執行此任務,遭受負責人陳子文及新屋國中陳建志老師、梁
家源老師、周皇谷老師等接連提起損害名譽告訴。
3.依據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施及管理辦法」,對此訴訟案相關費用提起動支基金。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施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本基金運用範圍如
下:…二、本會因執 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4.律師委任費用共計66000元整。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針對家長會長協會副理事長陳耀東,於4月30 日縣府召開之會議中對本會不實之指控,
擬提起刑事誹謗罪之訴究,請討論。
說 明:1.本會先前對於此事已發出存證信函,於函中要求限期(5/17前)道歉或於會員代表大會
上公開道歉,唯至今仍無任何回應。
2.依據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適時針對發表傷害教師組織之不時言
論者,提起訴訟。
3.誹謗罪訴究之方式有告訴與自訴兩種,因自訴需委任代理人(律師)為之,故建議在節省
經費原則下,採告訴方式處理。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本會103年度會費優惠方案。
說 明:一、依據本會章程第41條辦理。
二、依據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決議彙整相關意見。
三、優惠方案,詳如下表。
會員類別 | 優惠方案一 | 優惠方案二 |
新進會員 | 入會費1200元,每人減600元 | 入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600元禮券 |
2人同行入會費每人1200元,每人減900元 | 2人同行入會費每人1200元,每人致贈900元禮券 |
舊會員 |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減300元 | 100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300元禮券 |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減200元 | 101年加入且未中斷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200元禮券 |
102年加入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減100元 | 102年加入者,經常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100元禮券 |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六(P.22)。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PO網-附件1.pdf
PO網-附件2.pdf
PO網-附件3.pdf
PO網-附件4.pdf
PO網-附件5.pdf
PO網-附件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