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參加「94年度桃源藝術之美教師創作展」
活動計劃
文/服務活動組&公關部
一、主旨:為推廣美術教育,鼓勵教師創作,提高創作水準,促進各校老師間彼此交流,增加桃園縣教師的凝聚力,及慶祝928這個屬於老師們的節日,故舉辦活動。
二、參展對象:桃園縣各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之現任教師及本會會員。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教師會、平鎮市公所。
四、協辦單位:全民博愛聯友協會、。
六、展出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至10月4日。
( 9.28下午二點開幕茶會 )
七、展出地點:平鎮市立文化中心社教館。
八、參展作品要求:
凡摹仿或抄襲他人或有違善良風俗之作品請勿提供。
九、參展類別和規格(每人僅限參加一項):
1. 膠彩、油畫:30號以內,請於作品表面裝壓克力透明板,背面加三合板。
2. 水墨畫、書法:寬不宜超過150公分,長不超過230公分。(含裝裱)
3. 水彩:不宜超過對開。
4. 攝影:不宜超過1平方公尺。(含框)
5. 立體作品:最大不得超過100公分,最小不得少於30公分,重不宜超過30公斤。搬運時須裝箱,展覽時能放置穩當,不易受損為原則。
十、參展辦法:參展者請詳填「參展者資料表」(共1頁),並依下列規定提供資料,以利本會作業:
(1) 參展者應於申請表上詳細填寫個人資料,並於簽名處簽名、蓋章(資料未詳盡者,恕不予受理)。
(2) 將作品照片黏貼在參展者資料表上,並詳填作品之類別、尺寸及題目。
(3) 參展資料、照片等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未備齊資料且資料不全者,本會將不予受理。
十一、作品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月19日止,請包含參展者資料表一併送達。
十二、資料表寄件地址:桃園縣教師會 收
320 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十三、作品收(退)件日期:於期限內將資料表寄回本會且參展資料符合者,本會另行
通知收(退)件日及地點。
十四、凡參加展出者,本會贈送感謝狀一張,以資紀念。
十五、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94年度桃源藝術之美教師創作展參展者資料表
<DIV class=shape style="PADDING-RIGHT: 7.2pt; PADDING-LEFT: 7.2pt; PADDING-BOTTOM: 3.6pt; PADDING-TOP: 3.6pt" v:shape="_x0000_s1026"> ※資料未詳盡者,恕本會不予受理。 </DIV> |
個 人 資 料 |
姓 名 (中文) | | 聯絡電話(H) (O) 分機 行動電話 |
通訊網址(e-mail) |
出 生 | 年 月 日 | 傳 真 | | 性 別 | | 任教學校 | |
通 訊 地 址 | (O) (H) |
作品 | 類別 | 尺寸 | 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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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黏貼處 |
| 具結書 本人參加「94年桃源藝術之美教師創作展」,參選資料均屬實,並遵守簡章之規定, 如有違反,主辦相關單位有取消資格等權利。 此致 桃園縣教師會 申請人: (簽章) 日期:西元200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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