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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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6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主旨:有關 貴府教育局以未邀請本會出席之會議決議,要求學校核給
本會理、監事公假宜以2個半天為限乙案,建請 貴府闡明該行政
指導之依據及理由,詳如說明,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 貴府及所轄教育局連續兩年未邀請本會,逕自召開教師工會會
務公假之會議,並以101年8月6日桃教秘字第1010035062號函(附
件一)、102年5月31日府教秘字第1020129453號函(附件二)行
文各校,限定學校與本會約定之會務公假,每週宜以2個半天為限。
二、惟查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84782號函(附件
三)稱:「(二)教師擔任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
事及會務幹部:1、各直轄市及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每週授課2節為原則,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2、各直
轄市及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會員人數滿1,500人者,核予1名
會務幹部每週授課4節,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超過1,500人者,
每增加1,500人,增加1名會務幹部每週授課4節,其餘時間公假處
理會務;會員人數未滿1,500人者,核予1名會務人員每週授課4
節,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前開減授課務之總節數由工會自行
分配運用。3、其餘理(監)事遇有工會會務、活動等,依實際情
形,給予公假。4、同時兼任教師會或其他(產)職業工會理(監)
事及會務幹部者,不另行給假。5、前開會務人員減授課務所衍生
之代課鐘點費,因涉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由各直轄市及
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學校自行約定
之」。顯見 貴府教育局前開「每週2個半天」之原則,比【教育
部有關工會理、監事、會務幹部請公假之原則】及【過往桃園縣
教師組織(桃園縣教師會及桃園縣教師產業工會)辦理公假之方
式】更為苛刻,亦明顯妨礙教師工會之組織運作。
三、綜上, 貴府教育局逕行以未邀請本會出席之會議決議,要求學
校核給低於教育部前開有關工會公假原則之標準,限縮本會理、
監事會務公假天數,其理由為何, 貴府應加以闡明,請 查照
惠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吳縣長志揚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桃園在地聯盟、本會各學校支會(共240個支會)、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64-附件1.pdf
桃縣教產工064-附件2.pdf
桃縣教產工064-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