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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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詢 貴部95年有關教師會幹部請公假處理會務之函示,是否仍繼續適用,詳如說明,請 貴部釋疑惠復。
說明:
一、 貴部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略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為促進教師組織之專業成長,以協功學校提升教師專業知能,爰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如符合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得核予公假。」
二、前揭之函示是否仍繼續適用,請 貴部釋疑惠復。
正本:教育部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台東縣教師會、新竹縣教師會、花蓮縣教師會、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雲林縣教師會、嘉義市教師會、高雄縣教師會、屏東縣教師會、澎湖縣教師會、金門縣教師會、連江縣教師會、新竹市教師會、新北市教師會、彰化縣教師會、基隆市教師會、嘉義縣教師會、苗栗縣教師會、台中市教師會、社團法人臺南市教師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社團法人南投縣教師會、社團法人宜蘭縣教師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