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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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67號
附件:一、桃園縣國民小學第13期~17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縣國民中學第13期~17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二、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2012/12/25教育桃源電子報】
三、桃園縣102年度國民小學第17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縣102年度國民中學第
17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主旨:有關桃園縣國中、國小主任甄選儲訓合格後,喪失主任候用人員
資格與強行借調教育局乙案,請 貴院嚴查並予以糾正,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桃園縣政府自99年起於桃園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13期
至第16期(99年度、100年度、101年度)主任候用人員簡章之
【捌、注意事項】中皆載明「儲訓合格後,如5年內(以儲訓合
格後之下學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或辭去教職、或調
至他縣市服務,即喪失本縣主任候用人員資格。」(附件一)。
二、全國各縣(市)歷年皆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
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辦理「國中(小)候
用校長」、「國中(小)候用主任」甄選,唯獨桃園縣在辦理「
國中(小)候用主任」甄選時,明訂取得候用主任資格者,若5
年內未獲聘擔任主任,即喪失主任候用人員資格;此「5年限制」
已違反教育部有關喪失主任資格之規定,明顯逾越「國民中小學校
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取得參加校長遴
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廢止其資格。」。
三、本會於101年12月25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請桃園縣教育局保障候
用主任之合法權益(附件二),然上述相關人員之權益至今仍未獲
得補救。
四、另,在上述之主任候用人員簡章中皆規定「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
主任,具教育行政實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應業務需要時,得逕
予借調,不得拒絕。」,桃園縣政府用此違法濫權之規定要脅所有
「候用主任」,以「不得拒絕」的手腕達到「逕予借調」的實質。
五、再查桃園縣102年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17期之主任候用人員
簡章(附件三)「七、儲訓合格後於5年內(以儲訓合格後之下學
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者,須重新參加儲訓並取得儲訓合
格證書,始獲得本縣主任候用人員資格。」,雖已無「5年喪失主
任資格之規定」,但桃園縣政府並未訂定相關『重新參加儲訓』之
辦法,顯然是變相剝奪候用主任之資格。
六、 貴院2012.12.13「教育主管機關長期大量借調學校教師情形嚴
重」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地方政府在無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用
「商借」、「公假」、「支援」等名義,借調老師到行政單位辦公
,但「桃園縣102年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17期之主任候用人
員簡章」,依舊規定「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主任,具教育行政實
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應業務需要時,得逕予借調,不得拒絕。」
,由此可見桃園縣政府視法律為無物。
七、綜上,基於保障上述相關人員之權益及維護法治尊嚴,建請 貴院
對於桃園縣政府違法亂紀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黃煌雄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