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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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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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68號
附件:一、桃園國中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修正案)102.03.28
二、桃園縣政府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
三、教師法
四、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五、桃園國中教師連署書
六、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號、臺國 (四)字第1000009047號、桃園縣政府
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號函釋
七、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5號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之核定權限,與桃園國中校長
曾志宏違反校務會議決議及不按正當程序變更校務會議為代表制
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桃園國中已於102年3月28日經全體制校務會議通過「桃園國中
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修正案)」(附件一),合先敍明。
二、然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於102年4月30日函文桃園國中(桃教中字
第1020019198號),說明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
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之內容為宜。」(附件二)此舉
已擴增校長核定權限,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違教師法
及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三、查「教師法」第17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
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
各校校務會議定之。」(附件三)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
之,並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四、再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四點「
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
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附件四)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
師,也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五、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為變更102年3月28日經全體制校務會議通
過之「導師擔任辦法」,擅自利用多數老師須上課的時段,於102
年5月14日及102年5月22日召開2次臨時校務會議,此舉等
於剝奪老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此 2次校務會議皆因人數不足
流會後,校長於102年5月27日召集了若干人,逕自修改了擔任
導師辦法第四點,改由「校長核定」才算數。桃園國中因校長這種
違法且蔑視民主程序的作為,已有122位老師連署表達嚴正抗議。
(附件五)
六、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又於102年5月27日逕自召集之導師辦法協
商會議,將全體制的校務會議改成了少數人代表制的校務會議,此
舉也違反了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號、臺國(四)字
第1000009047號函釋,及本縣府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號函釋─
「校務會議成員學校應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有關全體教
師權益事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附件六)
七、桃園國中教師會因校長違法相關法令的作為,於102年6月4日
行文桃園國中,至今桃園國中無任何回應也無公告102年5月27
日會議決議之內容。(附件七)
八、綜上,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於導師聘任辦法之核
定權限,及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違反校務會議決議及不按正當程
序變更校務會議為代表制之違法作為,請 貴院嚴查並糾正相關
人員,以維護法治。
正本:監察院、黃煌雄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