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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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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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 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69號
附件:一、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二、102年臺閩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
三、101學年度桃園縣學校名冊
四、桃園縣101學年度國民小學新進教師缺額表
五、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0年5月24網路通知
六、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5月2日桃教小第1010017879號函
七、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5月15日桃教小第1010020306號函
八、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2年5月13日桃教小第1020026744號函
九、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案號:97043號
十、媒體報導 中國時報《介聘師強制綁3年 遭疑不公》
聯合報《申請調動遭駁 介聘老師不滿》
大紀元報《桃縣教育產業工會爭取教師權益》
新桃日報《教師權利受損 阻斷回鄉 教育局踐踏教師尊嚴》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及其所屬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介
聘委員會介聘過程有疏失,導致教師無法完成介聘,損及教師權
益,請 貴院對該府及委員會能予以糾正,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縣教師於102年5月17日參加「102年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介
聘委員會」介聘小組會議積分審查,委員會當場以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附件一)中第十點:「國小普通班一般教師:擇優錄取63名列冊介聘,介
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獲學校聘任後應在原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任教滿3
年(以特殊身分考生報考者依本簡章附則第12、14條辦理),始可申請參加
縣內(外)教師介聘或轉任國小、幼稚園各類教師」的規定為由,解讀為101
年的新進教師都綁約3年,不論縣內縣外都不可調動,拒絕教師的介聘申請
(附件二)。
二、簡章中的描述應只規範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需綁約3年,委員會卻擴大
解讀為101年的新進教師都綁約3年,經查因上述原因無法完成介聘之教師
所屬學校-○○國小、□□國小、DD國小於桃園縣並非偏遠地區學校(附件
三),且桃園縣101學年度國民小學新進教師缺額表(附件四)中也未標記為
偏遠地區學校,故上述教師就簡章內容應不受綁約3年之規範。
三、惟查桃園縣教育局曾在100年5月24日、101年5月2日、101年5月15
日都有鬆綁的公文:【貴校教師經教師甄選在原介聘學校實際任教未滿3
年,...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函請本府同意者,得不受原教師甄選簡章】、
【得不受原教師甄選簡章「應在原介聘學校實際任教3年,始可申請參加縣
內教師介聘」之限制】、【本局勉予同意....得不受原教師甄選簡章:「應在原
介聘學校實際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外教師介聘」之限制。】,這三份
公文都可以證明桃園縣政府去年與前年都鬆綁過(附件五、六、七)。
四、另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5月2日桃教小第1010017879號函(附件六)
說明二、三:「99學年度國小甄選簡章之規定『通過各類甄選之新進合格教
師(不含原住民及身分考生及身心障礙身分考生),均應在原介聘學校應實際
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縣內(外)教師介聘,或轉任國小、幼稚園各類教師』,…
如有特殊情形,再原介聘學校實際任教未滿3年,擬申請參加本(101)年度
介聘縣內他校服務,當事人應敘明具體事由,經服務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函送當事人報告書、教評會會議記錄,經本局專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任教
滿3年之限制」。由此可見,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對於99年國小新進教師雖然
一樣有3年之限制,但只要提出相關資料報教育局專案審查即可,100學年
度便有專案審查成功之案例(附件七),相較處理該師〈101年國小新進教師〉
申請介聘案,卻行文駁回(附件八)或於積分審查時當場予以拒絕,明顯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
公平原則,已造成該師申請介聘之權益受損。
五、「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及教育部91 年7月1日
台(91)人(二)字第91095987號書函規定:「教師法第十三條所定中小學
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制規定,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三年方可
申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
取後需留任三年之限制。」「桃園縣101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簡章」中「任教
滿3年,始可申請縣內(外)教師介聘」之限制條款,顯然即屬於不得締約
之內容。簡而言之,在教師甄選簡章中另加錄取人員申請縣內外介聘之限制
規定,已逾越法令之授權,自不得作為行政裁量或行政契約之內容,應不受
甄選簡章「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縣內(外)教師介聘」之拘束。
六、97年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己有針對教師於原住民學校綁約5年之再
申訴案進行審議〈附件九〉,該評議書中明確指出:原措施機關於教師甄選簡
章中訂定教師必須於原住民學校綁約5年之限制條款,除違反教師法有關教
師聘期之強制規定、行政程序法之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更侵犯憲法對人民
工作權及自由權之保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倘若為保障原住民學生受教權
而訂定教師綁約之條款,尚有違法之虞;桃園縣政府對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任
教之教師,更應遵守前述規定及法理。
七、以上訊息皆已告知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該局及委員會在知悉後仍維持相同裁
定,並告知當事人日後可進行申訴,然即便申訴成功,介聘日程已過,不可
回復,權益已然受損(附件十-媒體報導)。
八、請 貴院嚴查桃園縣政府及其所屬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介
聘委員會之疏失,並對相關人員予以糾正,以維護法治。
正本:監察院、黃煌雄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