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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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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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80號
附件:一、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二、桃園縣政府教育局2006/8/9網路公文
主旨:請貴局提供九十五學年度本縣二六八八專案人力經費使用情形,請查照。
說明:一、依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貴局並未依本計劃之精神與本會協商溝通逕行本年度計畫。(如附件一)
二、貴局2006/8/9網路公文說明95學年度二六八八 增置教師員額人事費減少,故各校經費重新配置。(如附件二)
三、本會基於關心教師權益,請貴局詳細提供本專案各校經費重新配置情形、使用項目及人力配置。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87年5月29日台(87)教字第26698號訂定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台國字第0930102362號修正
一、 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七)教字第二六六九八號函核定「教
改行動方案」
(二)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台教推字第八
七000九號函:第九次委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所
需人力請增計畫」
(三)九十年七月五日「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專案小組」第三次委員
會議決議紀錄
(四)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等兩次增置國小教師員額
專案經費支用與人力運用原則會議紀錄修訂。
二、 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
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 補助對象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各師範校院附屬實驗國民小學及國立政治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 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台灣地區二十五個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偏遠地區之縣市優先予以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係依各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校數多寡而計列。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係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 實施方式
(一)增置國小教師員額配置方式:
1國立師範校院附設實驗小學,以提高編制至每班一.七人為原則(不含資源班
主任內含)。
2各直轄市、縣市以每校配置一名(不含私立小學)之原則核配增加員額。
3依上開二方式分配後所剩餘額,除金門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名外,餘依二十三
直轄市、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作彈性統籌分配與運用。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行注意事項: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
運用。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教師之授課節數,應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作全面規
劃與調整,以力求均衡。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所增員額應優先考慮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所需之師資(如英語、鄉土語言、表演
藝術等)。
5學校可考慮聘用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前項定額補助款
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以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
課節數。
(三)進用之人員方式及類別有:
1公立各國民小學平均每校一名為原則。
2補充小校人力。如國小六班以下學校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
員額編制標準所規定,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宜優先予以補助。
3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如英語、鄉土語言、表演藝術
等)缺乏者。
4考量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以補助鐘點費方式,由原班教師陪同專長外聘人
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
5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惟申請經費數少於分
配經費數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配至各校。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市教
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7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
學等任務工作;但在分配或執行時,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計畫擬訂與審查:配合各縣市政府第二期經費請撥,併同提送教師運用人力情報
表,彙整各地方政府執行報告後,據以擬訂次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簽呈審
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依法各年度補助款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方得執行,且本案係屬特定教
育補助,依法須經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撥款。
(二)縣市政府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
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經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製據送教育部辦理撥款。
(四)補助款採分期撥付,每年一月(經費撥補50﹪,含該年一、二、三、四
及五月及年終獎金等6.5個月)、四月(經費撥補30﹪,含該年六、七、
八及九等4個月)、八月(經費撥補20﹪,含十、十一及十二等3個月)
分三期撥付;若有結餘,應如數繳回教育部。
(五)經費之核銷,地方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
方式辦理。
(六)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 成效考核
預期成效如下: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發布後,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積極辦理。
(二)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上述規定執
行之縣市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每年第二期撥款後,本部發函調查瞭解各縣市所屬各公立國小增置教師員
額經費補助及使用情形一覽表。
(四)本部應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
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五)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
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六)補助縣市其執行成效較差者,於次年度分配作業前應提送相關執行檢討說
明(含具體改進措施),由本部審議後核定期補助款。
九、其他
本計畫陳 部長核可、經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DIV align=center>公文編號 | D00030005561 |
發文單位代碼 | D0003 |
發文單位 | 學管課 |
發文日期 | 2006/8/9 |
文號 | 重要通知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補助二六八八增置教師員額人事費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95學年度二六八八增置教師員額人事費減少,故各校經費重新配置,目前與縣府主計財政等單位會商與簽核,本局將加速會簽作業,最快於95年8月17日後有結論,之前各校無需致電縣府詢問。 二、有關二六八八增置及彈性控管員額所致生之鐘點教師,將於2688專案核定後,併隨簡章範本,一併公告;另全時代理教師(以人核算)於95年8月26日以前仍須採用聯服會筆試成績,惟鐘點教師於95年8月26日以前可不採用聯服會筆試成績。 |
附加檔案 | |
建檔時間 | 2006/8/9 上午 09:30:00 |
類別 | 人事 |
公眾訊息 | False |
編號 | 28040 |
</DIV>
發函-180.doc